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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与工伤竞合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649  2016/3/31
 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情况,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是:
一、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伤者既可以得到交通事故的赔偿,又可以得到工伤的赔偿,但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重合的项目(比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等),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处理不一致,多数法院倾向不能重复赔偿。
 
二、开车执行公司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
    开车执行公司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是否能得到双倍赔偿,则要分不同的情况,如果是单方事故,没有与第三方相撞,那只能得到工伤的赔偿,不能得到双倍赔偿;如果与第三方车相撞,第三方车应负的责任应予以赔偿,那自己车应负责任的赔偿是否和工伤赔偿兼得?是不可以兼得的。
     比如李某开公司车与第三方相撞受伤,交警认定同等责任,请求第三方车赔偿是没有争议的,那李某自己负同等责任的赔偿是否可以既在交通事故中请求?又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呢?是不可以的,像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会让当事人做出选择,一是选择在交通事故中起诉公司次要责任的赔偿,不能再申请工伤赔偿,二是选择工伤赔偿,不能再起诉公司同等责任的赔偿,有的法院是不能选择公司同等责任的赔偿,只能申请工伤赔偿,伤者一般会选择放弃次要责任的赔偿,选择工伤赔偿。
 
交通与与工伤竞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东高院、广东省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6条: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13条: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第14条: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
  第15条: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第16条: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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