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廖某,女,汉族,1945年8月11日生,住址:湖南省衡东县莫井乡×村×组,身份证号:430424194508117××
被告一:何某(肇事车粤YQ37×号车司机),男, 1958年4月30日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溪南约一巷×号,身份证号:440103195804303××
被告二:广东××玻璃有限公司(肇事车粤YQ3703号车车主)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工业区B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206号财富大厦A座10.11层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06067.57元;(详见赔偿明细清单)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月25日17时3分许,被告一何某驾驶粤YQ370×号车沿罗村大道由下柏立交桥往务庄方向行驶,当行至罗村大道瑞安注塑机械厂前路段时,与原告廖某(行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一何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廖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粤YQ3703号车在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廖冬云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医院救治。诊断为:1、左股骨中下段骨折(闭合性),2、脑挫裂伤,3、腹部挫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与医生沟通,原告廖冬云伤情存在后遗症的风险,原告保留后遗症后续治疗费的请求权。待病情稳定后,经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廖冬云植物状态评定为达一级伤残,其脾破裂切除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其肝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肠系膜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Ⅰ级护理);后续治疗费48000元。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详情见附件《廖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明细清单》。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廖某交通事故赔偿明细清单》
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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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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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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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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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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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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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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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01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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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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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6日评残,一个一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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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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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衡东县人;在佛山工作居住多年,按城镇户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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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285018.72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70天=13500元(算至9个月)
三、营养费:5000元
四、后续治疗费:48000元
五、护理费:430080元
①住院期间护理费:2600元÷30天×270天=23400元(算至9个月)
②长期护理费:3389×12个月×20年×50%=406680元
六、误工费:2500元÷30天×270天=22500元(算至9个月)
七、交通费:3000元
八、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396347.23元
①30226.71×13×100%=392947.23元
②鉴定费:3400元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一至九项共计1223445.95元,交强险先行赔付120000元,剩下1143445.95元按责任划分,及被告赔付:1143445.95×60%=686067.57元
原告应得赔偿款项,合计:120000元+686067.57=806067.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