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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撞轧致人死亡应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252  2014/7/23

多车撞轧致人死亡应承担连带责任成都多车侵权民事赔偿案二审宣判

 

多车撞轧致人死亡应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多车侵权民事赔偿案二审宣判


  11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较为关注的龙泉驿区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终审依法驳回被告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曾某的父亲31.0212万元,被告司机彭某赔偿8099.60元,原告其余诉请则依法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10101905分许,彭某驾驶自有的轿车在一道路行驶时,从已倒在靠近快车道中心双实线的曾某胸部碾过,彭某立即停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之后到场医护人员对曾某实施抢救并确认其死亡。法医建议进行尸体解剖明确致死方式,死者亲属经与彭某协商,双方一致同意不进行解剖,随后曾某被火化。

  之后,曾某现年已89岁的父亲起诉上述二被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2万余元。

  龙泉驿区法院一审认为,综合证人证言、法医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能够确认至少有三辆车对曾某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一行为都足以造成曾某死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肇事逃逸侵权人与彭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原告在其他侵权人逃逸的情况下,要求彭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而依照规定彭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该案中,彭某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曾某位于靠近道路双实线的车道位置,周围无拖拉痕迹,且现场附近道路无人行横道,说明曾某也有过错,应相应减轻彭某的责任。而经核算,曾某的损失共计39万余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212元。余下28万余元,彭某承担80%228099.60元,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支付20万元,彭某实际承担2.8万余元,因其先期已垫付2万元,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权人应按份担责、彭某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允等为由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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