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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非醉驾),交强险需要赔偿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502  2015/6/11
         如合同未有另行约定,投保交强险的汽车,投保人酒后(非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公司拒赔,还要支付延期支付保险金期间产生的利息。

心存侥幸 酒后开车撞死路人

2013年9月,市民王女士为自己的汽车在镇江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9日。

2013年12月24日,王女士宴请宾客,把酒言欢,待她送完最后一位客人,发现时间已晚,为了图个方便,在喝了酒的情况下,仍开车往家赶。

酒精让人反应迟缓,加上晚上光线昏暗,王女士出发没多久就将路人蒋某撞倒,还好王女士饮酒不是太多,还没有失去理智,她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蒋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索赔遭拒 诉至法院维护权益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与蒋某家属达成协议,约定由王女士一次性向蒋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因该次交通事故产生的保险赔付由王女士进行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归王女士所有。后王女士向蒋某家属支付了80余万元赔偿金。

2014年2月,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王女士饮酒驾驶为由,拒绝理赔。后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并支付违约逾期利息。

依法裁判 酒后驾车可获理赔

审理过程中,法官注意到,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争议,争议焦点是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可不予理赔。围绕这个焦点,法庭重点对原告王女士血液中酒精浓度及交强险免赔事由进行举证质证。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提交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证明王女士当时血液酒精浓度为76.5mg/100ml,未达到80mg/100ml的醉驾标准,系酒后驾驶,不是醉驾,保险公司对此也没有无异议。

但保险公司坚持酒驾不赔的观点,并提出交强险保护的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所以不承担向肇事方王女士赔偿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未约定酒驾免赔,法律也仅规定交强险醉驾不赔,因此,原告王女士酒驾发生事故,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向原告王女士支付保险金,被告保险公司拒不理赔的行为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女士保险金110000元及相关利息。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被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法官释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原告王女士向受害人蒋某家属支付了全部赔偿金,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王应芝有权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

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系酒后驾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法律或合同依据,而酒后驾驶非交强险免除赔偿责任或向致害人追偿的法定情形,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依法向原告王应芝赔偿保险金110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拒赔的行为,应视为不履行债务,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

法院作出以上判决不是赞成、鼓励酒驾,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裁判,虽然本案王女士酒后驾驶获赔保险金,但其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作者单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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