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2017)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449 2014/8/11
犯罪嫌疑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留或逮捕后,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提供《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保证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一,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亲仁路1号院1号楼1单元101室,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身份证号码:4401011234567××,电话:123456789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张三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月1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申请人张一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三系初犯偶犯,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供保证。
二、犯罪嫌疑张三涉嫌罪名为危险驾驶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之规定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各项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供保证。
三、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张三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申请人:张一
2013年1月3日
保证书范文
保证书
保证人张一,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亲仁路1号院1号楼1单元101室,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身份证号码:4401011234567××,电话:123456789
被保证人张三,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亲仁路1号院1号楼1单元101室,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身份证号码:4401011234567××,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招大看守所。
因被保证人张三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立案侦查,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张三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张三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张三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发现被保证人张三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此致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保证人:张一
201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