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188 2015/4/27
现在跟旅行团外出旅游非常流行,那一旦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找谁赔偿?万林律师所就其代理的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李某与肇庆市中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肇庆市中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旅客运输任务外包给肇庆市龙安浩旅游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提供车辆接送旅客。
2013年11月10日15时55分,李某乘坐肇庆市中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安排的肇庆市龙安浩旅游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粤H331××号大型普通客车(当时由曾某驾驶)由梧州往广州方向行驶,途径封开县时;与宋某驾驶的粤HSM3××发生碰撞侧翻,造成车上乘客李某等49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李某肋骨骨折,经交警认定肇庆市龙安浩旅游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粤H331××号大型普通客车(当时由曾某驾驶)与宋某驾驶的粤HSM3××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李某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共住院35天,李某,70岁,非农业户口。
【法院判决】
1、医疗费:被告己先行垫付
2、住院伙食费:被告己先行垫付
3、营养费:800元;
4、护理费:35天×50元/天=1750元
5、误工费:46291元/365天×164天=19451.30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6、交通费:300元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31726.71元
①30226.71×10×10%=30226.71元
②鉴定费:1500
8、误工费:46291元/365天×164天=19451.30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9、精神抚慰金:本案是旅游合同纠纷,属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合计:54028.01元
法院判决肇庆市中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李某54028.01元。
【律师解析】
1、李某是跟肇庆市中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乘坐其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旅游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肇庆市中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李某选择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起诉,由于大巴车伤亡者较多,对方保险又不够赔偿,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不利于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2、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原、被签订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依照《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和组织者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承担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被告理应恪守执行。从双方签订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的合同责任第一条第1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并采取防治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亦对此予以明确约定。因第三人曾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包括原告在内的乘客受伤,被告未保障原告等人在旅行中的人身安全,违反了旅游合同合同责任中的第3点约定,依约应对于原告所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和组织者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承担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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