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单位无需担责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257 2016/7/21
很多企业廉价返聘法定退休人员,当返聘的退休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单位是否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起案例对此进行了分析。
【基本案情】
胡某(女)在2011年9月21日(当时59岁)入职顺德区龙江镇某酒楼从事洗碗工作,工资1300元/月,2012年8月13日胡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胡某昏迷不醒,胡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后经鉴定胡某的植物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胡某亲属认为胡某在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活动的收尾性工作,其遭受人身损害,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该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但单位认为胡某是退休人员,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胡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单位没有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后胡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向胡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0万元。对于胡某的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意见】
笔者认为单位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的理由如下:
1、胡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年满60周岁,而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因此,胡某在顺德区某酒楼从事洗碗工作,与顺德区某酒楼建立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本案案由应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125号)明确:“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退休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劳动者劳动权的终止。胡某于2011年9月21日入职顺德区某酒楼从事洗碗工作时已年满59周岁,超过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胡某于2015年12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年满60周岁,胡某与某海鲜酒楼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仅能成立劳务关系。
2、胡某并非因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人身损害,胡某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然而原告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并非因从事雇佣活动而遭受人身损害。
另外,即使原告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本案中,原告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故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入职时已满59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属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胡某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顺德区龙江镇某海鲜酒楼在本事故中并无责任,胡某的主张无法律依据,胡某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亦认为双方成立劳务关系,但胡某系在下班途中遭受人身损害,并非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胡某主张下班途中属于工作上的收尾性工作而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理由不成立,另,本案中顺德区龙江镇某海鲜酒楼虽然廉价聘请退休人员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胡某受到人身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胡某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但胡某在上诉时提出原审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问题,经审查,该条规定系针对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为提供劳务的个人与接受劳务的用人单位,故原审引用该条规定欠妥,应予纠正。
【律师点评】
目前,很多企业廉价返聘法定退休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着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劳动合同法》所调整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所以,无论是原来聘请的未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是直接聘请法定退休人员,双方成立的仅是劳务关系,不成立劳动关系。
由于返聘法定退休人员均较廉价,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会更高,返聘人员的工资薪金一般较低,如果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远比工伤赔偿要多,因此,用人单位在返聘法定退休人员时须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