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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打工受伤怎么赔偿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519  2015/12/21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去工厂上班,上班时候受伤达到十级伤残,应该怎样请求老板承担赔偿责任,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覃某于2006年入职某机械铸造厂工作,2015年2月3日,覃某在车间工作时,被爆裂的切割机砂轮打伤左手拇指,经医院诊断为:左拇指挫裂伤并肌腱关节囊损伤。事故发生后,覃某向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覃某在事故发生之时已经61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认定为工伤。覃某月工资是4309元,在广东南粤法医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5年6月19日,覃某向南海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同样以覃某已经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争议主体不适格,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因此,覃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机械铸造厂赔偿覃某受伤造成的损失。



【仲裁裁决】

南海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覃某已经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争议主体不适格,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

1、医疗费:3492.1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7天×100元=700元;

3、营养费:1000元;

4、误工费:16374.2元(4309元÷30天×114天=16374.2元);

5、交通费:500元;

6、残疾赔偿金:60385.8元(30192.9元×20年×10%=60385.8元)

7、鉴定费:15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合计:91952.15元



【律师解析】

一、关于覃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在机械铸造厂工作,工作时受伤,机械铸造厂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覃某与机械铸造厂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双方各自的过错问题:1、覃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从2006年开始一直从事切割工作,具有多年的切割工作经验,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操作过程中应当能够遇见到可能存在的危险,但其自身并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也没有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而导致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覃某应该对其损失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为覃某承担40%);2、机械铸造厂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且是专门从事金属加工、制造业的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为覃某提供了足够的安全保护条件,也未对覃某的工作尽到足够的监督义务,故其对覃某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覃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为60%)。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黎某作为该机械铸造厂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机械铸造厂在本案中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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