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工伤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633 2015/6/4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按法律规定就达退休年龄,那在工作中受伤,应如何处理?各地劳动局和法院对老年工伤的处理程序不统一,劳动者可以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选择较为便捷的途径主张权利。
【处理程序】
途径一:先到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劳动局以超过年龄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然后申请仲裁,仲裁委也不予受理,按工伤评残标准予以评残,按工伤保险待遇起诉至法院。
途径二:先到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劳动局以超过年龄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然后申请仲裁,仲裁委也不予受理,按交通事故评残标准予以评残,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至法院。
途径三:先到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劳动局以超过年龄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然后就该“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劳动局予以认定工伤。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法制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事故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能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予受理;
2、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从实体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可以指引当事人向用人单位主张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法方式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如需对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的,可由法院委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