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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伤死亡赔偿案例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554  2016/4/14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2年1月19日进入佛山南海某有限公司从事抛光工作,于2015年8月22日因工死亡,李某死亡前工资4000元每月,单位购有社保,按2784元每月缴纳社保,小孩一个10岁,一个8岁,母亲62岁,父亲已故。

【社保赔偿】
1、丧葬费: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元/月×6=27840元;

2、一次性工伤补助金:31195元×20=623900元(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0岁小孩: 2784×30%=835.2元(每月发放,发至18岁)
8岁小孩: 2784×30%=835.2元(每月发放,发至18岁)
母亲: 2784×30%=835.2元(每月发放,发至死亡)

【公司赔偿】
   由于李某实际工资4000元每月,社保是按2784元赔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存在差额,按规定计付供养小孩生活补助费的年限至18周岁止,计付供养老人生活补助费的年限: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的计发10年,65周岁以上的计发5年

10岁小孩:(4000-2784)×30%×12×8年=35020.8元
8岁小孩:(4000-2784)×30%×12×10年=43776元
母亲: (4000-2784)×30%×12×10年=43776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人社[2010163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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