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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致病都是“职业病”吗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929  2021/3/30


■长期接触化学品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

■因为工作导致冻伤、中暑也是职业病

■颈椎病、关节炎尚不在职业病目录中


在职业道路上,很多人会或多或少牺牲自己的身体健康。在工作中,一些对身体健康、工作安全造成伤害的因素如影随形,这被称为“职业危害”。当这些危害因素慢慢累积到一定程度,无法逆转的病变会悄然发生,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职业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发布后,法律范畴的“职业病”有何变化?患病之后该如何维权?为此,本报记者特整理有关职业病案例,并采访专业人士。


慢性中毒可寻求职业病救济

案例

1999年,在某宾馆工作的杨同来因为长期浸泡在融合地毯清洁剂、去渍剂的冷水中工作,他患上了接触性皮炎,病情随即发展为双下肢行走困难。杨同来被诊断机构作出了非职业病的诊断,但他不服,向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职业性慢性中度周围神经病(混合性有机溶剂所致)”。

可是,当时的职业病目录中,只将54种具体的化学物质中毒列入其中,而其他一些混合溶剂导致的慢性职业中毒则未被纳入,因此,杨同来难以进入职业病认定程序。杨同来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但朝阳区仲裁院、法院以“目前我国尚缺乏混合化学物所引起的慢性中毒职业病目录”为由,驳回杨同来的请求。最终经调解,杨同来才获得一定的补偿。

点评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叶明欣指出,本案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职业病目录没有与混合有机溶剂对应的物质。可目前,因为工作中接触各种化学产品导致职业中毒的病例种类繁多,很难一一列举,且都对职工的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随着《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中纳入了“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的开放性条款。这意味着,像杨同来一样的慢性职业中毒病人,都有望寻求职业病救济途径了。


冻伤被列入职业病目录

案例

2013年,某建筑公司工人王某因高温突然晕倒,送附近医院被诊断为中暑。

后来,王某提出了职业病认定申请,但是因为无法提供由具备职业病鉴定资质医院出具的职业性中暑证明,最终未能被认定为工伤。与高温作业下容易中暑相似,长期在低温环境下作业容易被冻伤。前不久,在工地值班的李先生发现自己面部、右手有些痛痒,经诊断为冻疮。那么上述两种情形能否认定为职业病呢?

点评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唐向前律师向记者介绍,在现实中,两位劳动者在发生职业性中暑及冻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非易事。其原因之一在于,中暑疾病本身是一种急症,发病时一般立即被送往医院,此后职工在指定医院申请职业病鉴定时,病症可能不易查明。而冻疮当时还未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在劳动者确诊为职业病的情况下,需要判断职业病是否是职业的危害造成的,需提供两个方面的证明,第一是检测到工作场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第二是劳动者曾经在该工作场所工作,与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过接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负有将可能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的义务,并且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但是在实际当中,由于不少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向劳动者隐瞒了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忽视了职业病的存在。

同时,有的职业病有很长的潜伏期,在当时可能并没有明显的症状,以至于在很长时间之后,可能已经离职的情况下,因为症状的显现才意识到是职业病造成的危害。

另外,在目前的职业病诊断中,仍有许多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出具其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主要就是为阻止劳动者对于职业病的鉴定,归根结底还是为了避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鉴定机构仍然可以凭借其他相关信息,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办公室常见病还不是职业病

案例

虽然远离负重、重复动作等强体力劳作,在办公室中也存在着许多无声的健康威胁。对于办公室工作人员来说,颈椎病、腰肌劳损、干眼症、鼠标手等,都是因为工作容易患上的疾病。

职工吴女士是一家媒体的编辑,由于长期使用电脑,她的右手食指和中指过度频繁点击鼠标,导致指关节受损,现在一点击鼠标手指就疼。

由此,她想知道,该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范畴,自己能否获得高于社会保险待遇的职业病待遇?

点评

叶明欣认为,目前我国职业病立法仍限于由实际物理化学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工作环境、职业习惯等导致的疾病虽不鲜见,但由于其中的因果关系难以界定,被列入职业病目录的疾病仍是少数。

因此,法定职业病范围尚未扩展到上述办公室疾病。劳动者在工作中还是要尽量避免职业伤害,爱惜自己的身体。

叶明欣指出,我国职业病目录在以下方面仍存许多不足。

第一,目录的开放性不足。

由于我国的职业病目录总体上缺乏开放性条款,对于一些未出现在职业病目录上的疾病保护不足,包括由于职业病导致的并发症或后遗症。

第二,已有的开放性条款实用性不足。

部分类别虽然有开放性条款,但适用的效果并不太好。例如,“其他尘肺”到底包括哪些粉尘所致的尘肺,有待商榷,职业病诊断实践一般只对12种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职业病作出明确诊断。

第三,当前目录中的名单仍有不足。

如长期讨论的“鼠标手”、颈椎病等,因为难以区分上班还是娱乐导致,缺乏操作性,未纳入目录;目录虽然增加了“冻伤”,但对长期在冷水或热水中作业导致的关节炎等疾病却没有规定;此外,对在工作岗位上过度劳累导致的心脑血管病等疾病的保护力度不足。

第四,当前目录的修订周期过长。

最近三次职业病目录的修订分别是在1987年、2002年和2013年,每次相距十余年,目录的滞后性无法应对工业生产的日新月异的变化,也就无法为工人提供充足的保护。(实习记者 屈斌)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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