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庭应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仲裁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等争议均适用】
2、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接到裁决书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并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普通程序)作出判决,案件复杂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
4、对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15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
5、对中级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接到判决书后六个月内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可向当地安监局书面投诉举报,安监局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6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2、安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意见,劳动者可向法院行政起诉,法院应当从立案起六个月内(简易程序45日)作出判决。
3、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
4、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诊断证明书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形成鉴定结论,并在形成鉴定结论15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5、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1、自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人社局应当在接到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之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之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应当之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
3、劳动局在受理工伤认定受理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对工伤认定决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接到决定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适用时限与本章第2节相同】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于伤情复杂的,作出结论日期可延长30日.
2、工伤职工或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本章节工伤待遇赔偿适用法律时限与第一章节相同,详情请参照第一章节。
(张海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