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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时开车致人死亡,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269  2015/7/20
 【案情简述】:
   驾驶员周某受车主熊某雇请,驾驶熊某所有的挂靠登记在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一辆重型罐式货车。周某在雇佣期间,于2012年5月2日8时40分许驾驶该车由大足往铜梁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铜大路10KM(铜梁县旧市坝街道)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何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由铜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驾驶员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2012年8月8日,在公安交通部门的协调下,驾驶员周某及车主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由周某向死者家属赔偿了人民币139680元。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给了车方保险赔款47105元,其余92575元的赔偿款全部由驾驶员周某垫付。事后驾驶员周某多次向车主熊某索要自己垫付的赔偿款。而车主熊某却称,事故是周某的驾驶行为造成的,故事故的一切损失理应由周某自行承担。周某有些不解,认为自己仅仅是一名受雇佣的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作为雇主的熊某理应承担责任。遂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依法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维护周某的合法权益。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雇主熊某承担事故损失的80%的赔偿责任,驾驶员周某因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而被认定为有重大过失,故驾驶员周某承担事故损失的20%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次事故是否是驾驶员周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2)如果认定为周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损失,该由谁承担责任?(3)如雇员存在重大过失,雇主如何与雇员分担责任? 
 
 
【法院判决】: 
车主熊某支付周某事故赔偿款74060元。
【律师解析】:
首先认定雇佣关系的核心标准是看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以及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存在两个赔偿义务人:
1、雇主责任: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赔偿责任;
2、雇员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因重大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还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后驾驶员驾驶车辆本身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发生交通事故也是难以避免的,本案中周某应雇主熊某的要求驾车,而雇主熊某经商营利是受益人,其所获收益远远要大于其向周某支付的工资,理应承担风险,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所以法院判决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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