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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领域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层层转包)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856  2013/9/9
     某日,杨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后死亡。杨某的亲属向我市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杨某遭遇车祸属工伤,由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随后,乙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书,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将本案提交议决会议讨论,与会的5名委员(其中3名为非常任委员)一致同意维持工伤认定。案情简介:

  甲公司承建某建筑工地时,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塔吊业务承包给丙(自然人);因塔吊业务不能以个人名义经营,丙为此借来丁经营部的公章,与乙公司签订塔吊劳务承包合同。丙再招来杨某具体负责塔吊工作。

  某日,杨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后死亡。杨某的亲属向我市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杨某遭遇车祸属工伤,由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随后,乙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书,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

  处理结果: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将本案提交议决会议讨论,与会的5名委员(其中3名为非常任委员)一致同意维持工伤认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发生的工伤事故,认定工伤责任并不要求存在劳动关系。由乙公司承担杨某工伤保险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同时,甲公司、丙及丁经营部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分析:

  在建筑工程中非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一旦工人工伤,又经常出现多头推诿问题。为合法、合理解决工人工伤问题、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突破了以往认定工伤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要求,规定具有用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案体现了用人单位规范发包、承包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知识:

  为什么说行政复议委员会更能确保复议结果的公平、公开、公正?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实行委员一人一票制,参与议决的非常任委员数量不得少于议决委员数量的1/3,行政复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非常任委员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和社会热心人士中遴选,引入非常任委员参与案件议决,可以确保复议结果的公平、公开、公正。   

  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联系方式

  市法制局:

  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10号楼103,83382285

  禅城区法制办:

  禅城区岭南大道北80号1号楼901,83384830

  南海区法制办:

  南海区桂城天佑六路26号,8623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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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明区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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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三路139号,877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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