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赔偿金与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属同类型赔偿项目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938 2016/4/16
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吗?当然可以。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构成工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吗?答案也是肯定的。但问题是:既需要侵权人掏钱、又需要单位“赔偿时,都有哪些项目能够获得赔偿?想必有不少人曾经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基本案情】
张伟(化名)是太仓某电子公司的员工。2014年8月,张伟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5年初,张伟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离职后,张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鉴定费并获得了劳动仲裁的支持。但所在公司却表示不服:张伟事故后已经起诉了肇事方,也获得了包括伤残赔偿在内的赔偿款项,因此单位再支付张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话,属于重复赔偿,显然不合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在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公司应支付张伟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鉴定费用。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往往涉及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两个法律关系。本案中,张伟的事故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即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对于上述几项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则采取兼得原则。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经获得伤残赔偿为由免除自身的赔偿义务。(来源:太仓市人民法院,作者: 王颖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