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注意事项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971 2016/4/8
1、用人单位购有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参保地的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事故受理登记,很多镇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受伤职工要及时提醒用人单位办理。
2、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未按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单位购有工伤保险的,要及时提醒用人单位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避免以后医疗费社保不报销,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
3、工伤职工门诊治疗的,每次门诊治疗必须有相对应的详细病历记录及费用清单。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必须有病历记录、出院小结、住院证明、费用清单,上述资料均需医院盖章。
4、工伤职工需要安装康复器具或康复器具要维修、更换的,需要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批准同意安装后才可以申报假肢费用。
5、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工伤治疗时间超过12个月的,需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期延长申请。
6、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佛山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用人单位填写《佛山市××区工伤职工非定点医疗治疗申请表》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由统筹所属地社保部门审批后方可转院。不按规定转院的,社保机构不负责转院治疗的费用。
7、工伤职工因伤势严重的或在异地受伤的,情况紧急下可以先行转院,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提交住院证明及《佛山市××区工伤职工非定点医疗治疗申请表》补办相关转院手续。不按规定转院的,社保机构不负责转院治疗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