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受伤认定工伤时发现为劳务派遣,要进行工伤赔偿,劳务派遣与工作公司不在同一个市,最低工资应按哪个市标准计算,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0日,陈某经朋友介绍进入广州某公司工作,工资为1800元,2013年11月1日起,广州公司委托茂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员工办理劳动与社会保险相关事务等手续,陈某的社会保险手续由茂名公司代为办理。2014年3月29日陈某在车间工作时右手受伤。2014年4月20日,茂名公司向茂名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茂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的受伤认定为工伤。2014年9月28日,茂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鉴定为五级伤残。
陈某是其朋友介绍直接进入到广州公司工作,其在2014年7月出院后申请工伤认定时才知道茂名公司,其没有与茂名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陈某工伤赔偿标准是否适用广州地区标准。
【法院判决】
1、 广州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9714.40元(3484.80×18-33012)
2、 广州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74240元(3484.80×50个月)
【律师解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陈某工伤赔偿标准是否适用广州地区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上述规定,广州公司应在广州地区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其通过茂名公司在茂名地区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上述规定,造成原告陈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因此,陈某工伤赔偿标准应适用广州地区标准,陈某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广州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陈某的工伤赔偿标准应按3484.80元(5808元×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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