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6月5日上午,陈某驾驶粤AA5Q××轻型货车与狮山镇某厂内与工厂员工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后李某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
伤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评为一处一级伤残,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内固定拆除需15000元,另其因截瘫及小便失禁,每月使用一次性材料费约500元,一年需要6000元左右,其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依赖。
随后,罗某将佛山市某押运有限公司,刘某和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粤AA5Q××轻型货车在平安保险购有交强险和30万的商业第三者险,司机陈某为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受伤者李某为佛山居民,是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为工作时间,每月工资3300元,父母亲分别为62岁、59岁,儿子2岁;受伤后公司为李某垫付了医疗费20多万元。
李某在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李某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求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1、医疗费(公司已支付)
2、后续治疗费:15000元
3、住院伙食费:7100元
4、营养费:3000元
5、护理费:7200元
6、误工费:20790元
7、交通费:1300元
8、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157974.6元
9、鉴定费:3500元
10、出院后护理费:489770元
11、精神抚慰金:50000元
12、一次性材料费:6000元
合计:1585112.4元
保险公司平安保险赔偿420000元,公司赔偿1165112.4元;本案处理后,原告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得再以工伤为由主张获得重复赔偿。
【律师解析】
被自己公司车撞伤,交通和工伤是不可以双倍赔偿的,只能选择一种起诉,李某选择交通事故起诉,是不能再以工伤案由起诉,判决书也明确写明。如果是用人单位以外的车辆撞伤,则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伤者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起诉。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