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23日,刘某在公司车间工作时被从上面掉下来的料斗砸伤身体多处,送小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中段骨折;右侧肋骨骨折并胸腔积液;右肺下叶肺挫裂伤;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胸11-腰1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为五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公司未为刘某购买社保,刘某的工资每月3800元。
事故发生后,公司为刘某支付了医疗费。未继续支付刘某的其他费用损失。为挽回损失刘某将公司诉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判决】
1、住院伙食费:100元/天×26天×70%=1820元
2、交通费:500元
3、护理费:100元/天×26天=260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3800元/月×4个月=15200元
5、伤残津贴:3800元/月×3个月=1140元(停工留薪期到期之日到劳动关系解除之时)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0元/月×18个月=68400元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800元/月×10个月=38000元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00元/月×50个月=190000元
合计:317660元
【律师解析】
1、工伤五级伤残应赔偿伤残津贴,赔偿期限是从停工留薪期到期之日到劳动关系解除之时,一般申请仲裁之日即是劳动关系解除之时,赔偿金额为本人工资的70%。
2、未购买社保的,由单位全额赔偿伤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下载附件:工伤五级案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