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某工伤认定的情况说明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905 2016/8/9
本人赵某于2013年9月1日入职广州某木业有限公司从事开机工作,公司地址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放马村放马路××号,公司以前有70多人,目前有30多人,公司老板叫徐某,公司从事木业生产工作,平时工作由厂长杨某安排,公司包吃包住,公司有宿舍,早上7:00上班,12:00下班,下午13:00上班,18:00下班,每月1号和16号休息,每月休息两天,其他时间需要上班。
工资待遇按计件计算,一个月计算一次工资,每月月底发上个月工资,每月20号左右核对上个月工资,核对无误后由公司打到银行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赵某,622848008981359××),本人工资每月3500-4000月不等。
本人于2015年11月25日14时19分在公司车间挂钢钩,由于钢钩脱落,砸到下颌部导致受伤,受伤后由班长周同、本人妻子赵秀香和公司司机开厂长杨某的车送到顺德和平外科医院,后来于2016年2月21日转到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进行治疗,顺德和平外科医院治疗八万多,厂方与医院自行结帐,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治疗花费1808元,是由厂方支付本人5000元,由本人交到医院,余额已支付给老板。
受伤后,公司每月支付2000元左右到本人工资帐号,一共支付了7个月。
公司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险,保险单号:01201544014908602056100××,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受伤部位进行了伤残鉴定(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标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6年7月21日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为人身保险十级伤残。
说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