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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经理深夜外出饮酒 溺亡未认定工伤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995  2013/11/26
专家称非因工外出 死亡很难认定工伤 
■家属说员工深夜外出饮酒是业务需要溺亡属工伤
■单位说员工饮酒后溺亡非因工作原因不属于工伤
■人社局调查后认定死亡不在工作时间未认定工伤
出现工伤事故,是我们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事情,但对于职工而言,如果真的是在工作中受了伤,认定工伤也算是一种无奈的补救。因此,尽管《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可是,如何界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如何证明何种情况才算是“因工外出”等都是难点。同时,由于职工受伤的情形千差万别,事后能否认定工伤往往又与劳资双方的利益直接相关,故而,实践中,因工伤认定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在少数。
下面这则案例,当事人家属就因工伤认定问题,穷尽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等法律救济程序。遗憾的是,由于证据不足,其未能讨到他们想要的说法。为此,延庆人力社保局劳鉴中心主任张长虹提醒,如果不能证明员工死亡系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因工作原因,尽管令人惋惜,但很难认定工伤。
案情回顾
员工酒后莫名溺亡
是否属工伤引争议
2011年7月,远在河南省的老孙一家被江苏省盐城市传来的一则噩耗无情的击垮了,儿子不幸溺水身亡。原来,老孙的儿子王某于1996年顶替王某学籍考入河南一所大学后,便一直沿用此名。毕业后王某辗转来到北京发展,2009年与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公司派至江苏省盐城市担任销售部地市级经理,公司出资在当地为其租赁一套住房,用于办公兼住所。
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王某邀人外出饮酒,饭后独自返回住所时与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两天后,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在某超市旁边河里发现一具男尸,符合溺水死亡症状,经鉴定系王某。
事发后,王某所在公司将老孙一家接至江苏盐城,共同处理善后事宜,由于家人对王某死因并无异议,便与公司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补偿家属40万元,同时允诺协助王某家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若不能认定工伤,家属亦不得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双方不再产生任何纠纷。
协议生效后,老孙于2012年4月向公司注册地人社局提出王某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接到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
争议焦点
员工深夜外出饮酒
与工作性质是否相关
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认为,王某受公司指派在江苏盐城开展酒类销售工作。事发当晚,他约客户外出就餐缘于推销公司产品,其自行返回住所途中不慎跌入河中溺亡,整个过程是其工作的延续,始终没有脱离工作范围,而且未曾超出盐城地区,属于其工作地点,综上所述应该认定工伤。
公司虽承诺协助申请工伤认定,但根本不予配合,补偿也仅仅是杯水车薪,代替不了工伤赔偿,如今一家老小完全丧失生活来源,整个家庭几近崩溃,恳请有关部门考虑实际情况,认定王某溺亡属于工伤。
与老孙的意见不同,公司认为:王某确系公司销售经理,不幸溺亡后公司出于同情,一次性补偿了其家属40万元,已经尽最大努力进行补偿。
另外,经了解得知,王某深夜外出饮酒并未按规定向公司提出工作申请,实为与老乡聚餐,期间大量饮酒,失去意识,导致溺亡,出事后,跟他一起用餐的老乡还向其家属支付了2.5万元慰问金。王某意外死亡既非工作时间,亦非工作原因,不应认定工伤。
处理结果
员工深夜外出酒后溺亡
不属公司指派未能认定工伤
针对本案焦点,人社局对王某家属、朋友、公司同事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并调取案发地公安机关及综治部门的工作记录,经反复核实确定:2011年7月某晚20时许,王某邀人外出饮酒后返回住所,22时许再次外出,与他人到大排档饮酒宵夜至次日凌晨1时许结束,饭后王某乘出租车到达某小区时突然下车,不知去向,两天后被发现溺亡于某超市西边的河里。王某深夜外出饮酒并未受到公司指派,酒后溺亡也非工作原因造成,工作地点更非覆盖盐城整个区域,王某不慎溺水死亡与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职责均不相符。
随后,人社局认定,王某深夜外出饮酒宵夜后溺水死亡,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醉酒,王某的死亡与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符,与其工作职责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后该案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处理结果均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结论。(李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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