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遇车祸身亡算工伤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466 2013/7/24
案例
曹某系山东某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2011年3月25日22时许,曹某离下班时间还有两小时提
前下班。回家途中,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曹某当场死亡,肇事车逃逸。后经交
警部门认定曹某无事故责任。
曹某的家人认为,曹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下称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县人社局作出了认定曹某为工伤的决定。曹某
所在单位不服该认定,向市人社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市人社局经查认为,曹某提前近
两个小时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的情形,由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曹
某家人不服该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实践中争议很大。本案的焦点是:曹某提前下班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
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有观点认为“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同时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
合判断,理由是为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工
伤。上下班的时间应当是和工作时间紧密相连的,至少应当不能偏离太大,否则便失去工伤保险条例保护
的机会,这是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这里所说的上下班应当是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
可的上下班,职工擅自离岗行为是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让单位承担对其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是对其合法
权利的蔑视,所以擅自离岗下班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说的“上下班”,不应对于这种擅自离岗的行为加以
肯定。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恰恰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实施前,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立法精神
。从修改后的规定来看,此种情况认定工伤并不要求必须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所以,我们对法律的规定
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解释,“提前下班途中”,从本质上仍然是“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
仅仅界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这点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
通事故伤害的,亦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关于职工擅自离岗行为对单位利益的损害问题,则是另一个层面
的问题。职工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及企业内部纪律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处分或处罚,
而不能因职工违纪而剥夺法律赋予职工因工伤获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中,曹某在提前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