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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不去,员工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584  2013/5/3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因政府规划而搬迁,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依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具体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在些,需要强调的是,客观情况的发生如果没有达到“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不能适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变化。
    综上:公司搬迁,员工不去,员工可以得到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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