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一定能够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龙某系某公司员工,主要担任的是人事兼总经理助理一职,入职工作期间,公司未与龙某签订劳动合同,就职半年后,龙某离职,并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驳回了龙某的仲裁请求龙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驳回龙某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按照普通的情况,公司若没有依照规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按上述规定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龙某作为公司的人事人员且是唯一的人事管理人员,人事岗位的职责应包括劳动合同事务等人事管理方面内容。龙某自述其知悉需签订劳动合同,则理应知晓公司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对于公司的不规范用工行为负有提醒、督促的义务。龙某作为人事工作人员,未妥善履行工作职责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身存在过错。鉴于此,仲裁和法院都驳回了龙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