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公司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5年3月,李某在建筑物上工作时不慎跌落,摔伤左腿。李某申请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拿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理赔4万元。但是,在申请工伤保险时,与公司发生了争执。公司对李某工伤赔偿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李某不同意,在与公司交涉无果情况下,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意外伤害险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二者并不相同。首先,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其次,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其规范调整属于商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性。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本案中,李某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后,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且建筑公司不能从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