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会议纪要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471 2014/10/31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法制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事故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能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予受理;
2、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从实体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可以指引当事人向用人单位主张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法方式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如需对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的,可由法院委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问题。
(一)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没有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办理退休后能够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工伤保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三)关于长期待遇的领取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三十五条第二款、三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1—4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亲属不得将长期待遇(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改为一次性领取,只能按月领取。
(四)关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医疗费用承担比例问题。
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当事人的医疗费用赔偿问题未经人民法院审理,而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文书中没有注明事故双方所承担责任比例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文书认定同等责任的,按双方各50%的比例分担;认定工伤职工次要责任、对方主要责任的,责任分担则按工伤职工30%,对方70%的比例分担。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超过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死亡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由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死亡参保职工,其待遇支付按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市法制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