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生病住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公司是否有责任,员工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呢?
公司未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生病发生的医疗费未能享受职工医疗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待遇部分,应由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第3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案情】
杨某,女,43岁,从2011年2月一直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饮食店从事洗碗工作,单位一直未给杨某购买社保,2013年3月31日,杨某突发疾病,送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1、急性脑梗塞;2、心脏瓣膜病,花去医疗费26932.95元,杨某找单位赔偿,但单位拒绝赔偿,单位认为是自身疾病,单位不需要赔偿,杨某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单位赔偿产生的医疗费.
【仲裁裁决】
本委受理后,委托禅城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对假设杨某从2011年2月起按规定一直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下,该次患病在治疗期间可享受到的医疗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审核,核定杨某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为20598.77元,故单位应支付杨某医疗费20598.77
【案情】
张某,女,48岁,从2012年8月一直在佛山市南海区××不锈钢有限公司包装工作,单位一直未给张某购买社保,2013年9月20日,张某头痛严重,到佛山市中医院救治,诊断为:肺癌,在佛山和老家一共花去医疗费72182.3元.于2014年1月21日医治无效死亡,家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36921.95元,张某家属找单位赔偿,但单位拒绝赔偿,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单位赔偿产生的医疗费和非因工死亡费用57750元.
【仲裁裁决】
本委受理后,经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核定,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金额为17057.98元,故单位应支付张某家属医疗费17057.98元。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公司应按佛山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850元/月为标准支付张某家属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供应直属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工资,合计57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