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工伤先行支付第一案”在重庆忠县开庭。忠县医保局在法庭上对基金安全表示担忧,再次凸显工伤先行支付制度执行之难。
本案的原告王栋梁,家住重庆忠县,本是忠县卓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卓越公司)的驾驶员。不过,卓越公司从未与王栋梁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1年7月16日,王栋梁受公司安排,驾车带两名促销员外出。在回程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王栋梁多处受伤,左上臂被截肢。后被鉴定为伤残三级,可配置上臂假肢,部分护理依赖。
此后,王栋梁便走上了漫长的索赔道路。
第一关是工伤认定。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本已认定王栋梁的车祸,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卓越公司对此不服。经过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程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最初的工伤认定。
第二步是确定赔偿金额。二审判决后,王栋梁与卓越公司未能就工伤待遇协商一致,于是在2012年11月23日,王栋梁申请劳动仲裁。最终,重庆市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卓越公司在15日内向王栋梁支付80余万的工伤赔偿金。
仲裁裁决生效后,王栋梁迎来索赔的第三关——强制执行。由于卓越公司拒绝赔偿,王栋梁在2013年2月16日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卓越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5月10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
在过去,一场工伤索赔或就此宣告终结。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下称义联)的一项调研显示,当工人通过繁琐而艰难的法律程序,确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获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有72.4%的用人单位拒绝赔偿。被拒绝的工人不得不启动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和诉讼程序。
在获得仲裁或诉讼的支持后,由于用人单位的继续抵制,有29.1%的工人提起强制执行手续。但这些要求强制执行的工人中,只有50%得到了赔偿,27.8%的工人表示申请后法院没有采取执行措施,11.1%则遭遇无财产可执行的窘境。
根据义联的调研结果,未参保工人为获得赔偿所花费和等待的平均时间为2.02年。在这一时间内,因为无力垫付医疗费用,一些工人没能得到及时救治,因而落下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乃至失去生命。
正是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根据制度设计,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强化政府责任。“企业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政府有责任强制企业参保。不能因为政府的失职和企业的违规,导致绝大部分后果由劳动者独自承担。”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石秀印教授解释。
2013年6月,王栋梁便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配套规定,多次向忠县负责工伤待遇支付的忠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下称医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但医保局均以卓越公司没有参保为由拒绝。2013年7月10日,在义联律师韩世春的帮助下,王栋梁将医保局告上法庭。
在今天的庭审中,医保局所提出的答辩意见正反映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执行难处。医保局表示,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而重庆市并没有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县级医保局无法擅自支付。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已经下达了“中止执行书”,卓越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如果基金先行支付必将无法追偿,必然造成基金缺口,“今后此类案件甚多,将会导致基金无法承担,甚至崩盘,最终社会保险制度将会瓦解”。
医保局表示,收到原告申请后,他们曾专程请示市人社局,得到的答复是“不能支付”。原因是重庆本市没有先例,全国各地也没执行,若开先河,“将给基金的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甚至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纷纷退出参保,以各种名义套取工伤保险基金,最终导致参保人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事实上,在先行支付制度立法之初,地方人社部门即持“不乐意、不支持”的态度。先行赔付后的追偿问题,以及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也曾为学界讨论。而相关规定出台后,各地政府部门也多以推诿态度对待,普遍未落实该项制度。在义联主任黄乐平看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给不作为的行政部以压力,正是督促政策的落实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