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项目承包给个人,个人聘请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有没有赔偿责任?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佛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把部分产品的焊接件的生产或加工业务发包给了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李某聘请蒋某2018年3月1日进入佛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处担任电焊工一职。2018年6月12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蒋某在公司车间上班时,被吊机上的钢材掉下来压伤右脚,受伤后,蒋某被厂里员工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转到中医院,共住院23天,经诊断为:1、右下肢压砸伤;2、右膝关节韧带损伤;3、右小腿上段、右足背挫擦伤;4、右大腿扭伤。入职工作至今,公司未与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蒋某的工资发放形式是微信转账发放,月平均工资是5400元。2019年6月40日经认定为工伤。2019年8月21日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蒋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公司向其支付工伤赔偿。
【仲裁裁决】
经劳动仲裁委裁决,由公司支付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3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0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806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 助费差额920元、鉴定费361.7元,合共129281.7元。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 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5 月21日修正)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蒋某虽然和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是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李某,应该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