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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256  2014/1/20
                    案例二:案情介绍
钟某,女,于1958年11月10日出生,于2010年3月9日到H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钟某在进入H公司工作前在家务农,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钟某的丈夫与钟某均在H公司工作,2010年6月8日H公司以钟某的丈夫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予以开除处理,并辞退钟某。钟某不服H公司的辞退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H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审理经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钟某在进入H公司工作之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已经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H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H公司向其支付相关职工待遇缺乏依据,对钟某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钟某不服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钟某于2008年11月10日已经丧失了劳动者资格,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

钟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以钟某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钟某的起诉不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予以受理。

一审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钟某虽然在进入H公司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不能按劳务关系处理,钟某与H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由于H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的与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支付加班工资义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义务,对钟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H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由于钟某在进入公司工作之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H公司与钟某之间为劳务关系,钟某不应享有《劳动法》上的职工待遇。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进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钟某进入H公司工作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H公司应当对钟某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种观点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不宜按劳动关系处理,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即一般民事关系处理。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论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均为劳务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不都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劳动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因此,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

我国对退休年龄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条件除了达到退休年龄外,还对工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等有要求,还需办理相关的退休手续。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因此,首先要理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退休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属于退休人员。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才属于退休人员。退休人员退出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可以享受社会给予的退休福利待遇。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不能从社会获得退休福利待遇作为生活保障,若认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其终止用工关系,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类型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之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处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就此主张劳动合同终止,并未劳动者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而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 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为劳动关系。

本案中,虽然钟某在进入H公司之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因此,钟某与H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仍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H公司应当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未依法履行义务之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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