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情节
( 九) 职务侵占罪
1.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 20000 元,二类地区每增加 15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 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 40 万元,可以增加三年以下刑期; 超过数额已满40 万元不足200万元, 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超过数额 200 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五年以上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 以下:
(1) 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
(2) 职务侵占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3)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侵占的;
(4) 多次职务侵占的;
(5)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4〕14 号)
1 、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 万以上不满 40 万元为“数额较大”,4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 1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为“数额较大”,3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06]297 号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 九) 职务侵占罪
1.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 号)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年 5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69 次会议 2003 年 5 月 1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