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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944  2021/7/2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这里分别论述其既遂与未遂形态: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别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毒品应当以越过国境线、使毒品进入本国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应当以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的,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的,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出毒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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