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

一站式民生法律综合服务平台

   让人人请得起好律师
留言咨询
免费咨询

全国免费咨询 400-6068-216

手机(微信同号)13380542856
【判决案例】丁土娇、丁广鑫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339  2021/7/21

丁土娇、丁广鑫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粤0606刑初530号   诈骗罪   一审   刑事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6-04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土娇,曾用名丁熙蕾,女,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国营蓝洋农场第四作业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志刚、赵子贤,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广鑫,男,1996年2月16日出生,黎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8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晟,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红英,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售货员,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健夫,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志升,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湛星,广东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土娇、丁广鑫、丁红英、郭志升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土娇及其辩护人孙志刚、被告人丁广鑫及其辩护人罗晟、被告人丁红英及其辩护人邱健夫、被告人郭志升及其辩护人罗湛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丁土娇为了非法获利,从2018年5月起,借用被告人丁广鑫(丁土娇弟弟)、被告人丁红英(丁土娇姐姐)、被告人郭志升(丁土娇姐夫)等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给“陈某3”和“猴子”(身份未能核实)用来收取诈骗赃款。丁广鑫、丁红英、郭志升在微信上收取大量诈骗款项后提现,用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转账给丁土娇,丁土娇按照收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到四作为好处费返还给三人。被害人周某以QQ中奖需要缴纳各种费用为名被骗取人民币29700元,其中,经郭志升微信转移人民币5300元,丁红英银行卡转移人民币9500元,丁广鑫微信转移人民币14900元。被害人陈某1以贷款为名被骗取人民币27035元,其中丁红英转移人民币21835元。被害人夏某以贷款为名被骗取人民币9000元,郭志升通过微信转移人民币3972元,但由于夏某以死威胁,郭志升通过微信返还上述3972元。被害人杨某以中奖为名被骗取人民币5200元,经郭志升微信转移人民币4800元。被害人陆某以贷款为名被骗取人民币5000元,其中经郭志升微信转移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高某以贷款为名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其中经郭志升微信转移人民币17000元。被害人边某以领养宠物为名被丁红英和丁土娇共同诈骗人民币1310元,丁红英借用其朋友的微信二维码收款。被害人王某1以领养宠物为名被丁广鑫和丁土娇共同诈骗人民币750元,由丁广鑫的微信二维码收款。被害人吴某以领养宠物为名被丁土娇和他人共同诈骗人民币5432元,其中经丁红英微信转移人民币1333元,经丁广鑫微信转移人民币3813元。被害人孙某1以领养宠物为名被骗取人民币1000元,经丁广鑫微信转移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陈某2以中奖为名被骗取人民币4000元,经郭志升微信转移人民币4000元。

综上,被告人丁土娇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8427元,被告人丁红英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3477元,被告人丁广鑫参与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36882元,被告人郭志升参与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729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等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等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丁土娇、丁广鑫、丁红英、郭志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土娇、丁广鑫、丁红英、郭志升均辩称不知道涉案款项是诈骗所得。

被告人丁土娇的辩护人提出:1.丁土娇没有参与整个案件的合谋、策划,应某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丁土娇是初犯;3.丁土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4.丁土娇姐弟均被羁押,其家人需要照顾。

被告人丁广鑫的辩护人提出:1.丁广鑫没有参与整个案件的合谋、策划,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丁广鑫是初犯;3.丁广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4.丁广鑫姐弟均被羁押,其家人需要照顾。

被告人丁红英的辩护人提出:1.丁红英只是提供二维码和转移款项,并没有参与实施诈骗,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丁红英是初犯;3.丁红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4.丁红英夫妻双方均被羁押,家中有年幼的小孩。

被告人郭志升的辩护人提出:1.郭志升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郭志升是从犯;3.郭志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郭志升是初犯;5.郭志升父母均残疾,且家中有两个孩子需抚养。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丁土娇为了非法获利,将被告人丁广鑫、被告人丁红英、被告人郭志升等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账号给“陈某3”和“猴子”(身份未能核实)用来收取诈骗赃款,然后按收款金额的百分之六收取好处费。丁广鑫、丁红英、郭志升收取大量诈骗款项后提现,再通过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转账给丁土娇,丁土娇按照收款金额的百分之四作为好处费分别返还给三人。被害人周某以QQ中奖需要缴纳各种费用为名被骗取人民币29700元,其中,经郭志升微信转移人民币5300元,丁红英银行卡转移人民币9500元,丁广鑫微信转移人民币14900元。被害人陈某1以贷款为名被骗取人民币27035元,其中丁红英转移人民币21835元。被害人夏某以贷款为名被骗取人民币9000元,郭志升通过微信转移人民币3972元,但由于夏某以死威胁,郭志升通过微信返还上述3972元。被害人杨某以中奖为名被骗取人民币5200元,经郭志升微信转移人民币4800元。被害人陆某以贷款为名被骗取人民币5000元,其中经郭志升微信转移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高某以贷款为名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其中经郭志升微信转移人民币17000元。被害人陈某2以中奖为名被骗取人民币4000元,经郭志升微信转移人民币4000元。

2.被告人丁土娇、丁广鑫、丁红英又以免费领养宠物、需缴纳会员费、托运费、保险费、税费的名义骗取财物。被害人边某以领养宠物为名被丁红英和丁土娇共同诈骗人民币1310元;被害人王某1以领养宠物为名被丁广鑫和丁土娇共同诈骗人民币750元;被害人吴某以领养宠物为名被丁土娇、丁红英和丁广鑫共同诈骗人民币5432元;被害人孙某1以领养宠物为名被丁土娇、丁广鑫骗取人民币1000元。

综上,被告人丁土娇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8427元,被告人丁红英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3477元,被告人丁广鑫参与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36882元,被告人郭志升参与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72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7月8日21时,事主周某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报案称:于2018年7月2日凌晨时分,其QQ收到一陌生中奖信息,点击链接并输入相关资料后,有自称法院的工作人员联系并以事主中奖需要缴纳税费为由进行诈骗,周某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支付宝转账多次转钱给对方,共被骗29700元。经侦查,发现被告人丁红英、丁广鑫、郭志升有重大嫌疑,并于2018年8月3日15时,抓获被告人丁广鑫、丁红英,当日16时许抓获被告人郭志升。2018年8月5日,办案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高滩村三英温泉度假酒店大堂抓获被告人丁土娇。

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2018年7月2日凌晨时分,我的QQ收到一陌生中奖信息,点击链接并输入相关资料后,有自称法院的工作人员联系我,并以中奖需要缴纳税费为由进行诈骗,我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支付宝转账多次转钱给对方,其中支付宝转账银行卡有三次,分别是3000元、5000元、1500元,扫描二维码转款7次付款20200元,共被骗29700元。对方银行卡的名字叫丁红英。

被害人周某对其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QQ聊天截图、对方微信账号、聊天记录截图、转款交易记录截图等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指认笔录:2018年6月,我想贷款5万元,就在网上下载融360APP,我注册了身份证信息等资料,客服就打电话和我说,要贷款需先通过微信支付4567元激活金,我就添加了一个“360”的微信号,对方发了个二维码,我转了4567元,对方说我没有备注“激活金”字样,我又再次向对方支付了4567元,并备注“激活金”。后来对方说要将浦发银行卡和我的APP绑定,绑定之后银行给我发了一个验证码,对方要求我把验证码告诉他,我就告诉对方,接着我的卡被刷5200元,对方解释说这笔钱是被冻结了。后来对方又说给我7万元的支票,我只贷款50000元,所以要向他们支付20000元,由于之前已支付了14334元,我还需要支付5666元,我又扫了二维码支付了5666元。对方又说要支付金额为身份证后四位作为身份证验证,我又支付了7035元。然后,对方说贷款已经下来但是被锁住了,需要支付8000元解锁,我又扫二维码打算支付时微信提示对方账号存在风险,我才意识到被骗。我总共是转了5笔,总共是27035元。

被害人陈某1指认自己的微信账号、对方微信账号、微信截图。

4.被害人夏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2018年6月11日,我接到自称是连信贷的客服电话,说我在网上有一笔贷款没有贷,问我还要不要。我说只要贷款40000元,对方说帮我网上操作,要我提供银行流水,我就把建设银行卡号发给对方,对方要我别挂电话,这时短信发来验证码,对方说是看流水的,我就将验证码告知对方,一会就收到建设银行卡被人扣了3000元的信息,对方说是在拉虚拟账单,没事的。然后我又收到验证码,对方说刚才验证码超时,我就又把验证码告诉他,结果又被扣了3000元,对方又说是虚拟的。接着又收到一个验证码,我告诉对方后又被扣了3000元。我问对方究竟怎么回事,对方要我别着急,说等会会连同贷款一起转回我的。接着对方讲还要微信激活,又推荐一个微信给我,我加了微信后他给我一个二维码(GXS),让我支付3972元来激活,我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对方3972元,之后对方又说我没有备注激活金,需要再支付一次。我就说我卡里已经没钱了,你们这样骗我,我要去跳楼了,最后对方退还了我3972元。

被害人夏某指认了微信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截图。

5.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2018年6月17日我QQ收到信息说我中了奔跑吧的奖,中奖15.8万元。对方说要注册,不然就告我,我说我只有2300元,对方给我二维码,我就转给他了,后来我姐姐借给我2500元,我也转过去了。后来发现被骗了,一共被骗了4800元。第二天那个人说要退钱,还冒充法院的人,我又被骗转过去400元。

被害人杨某指认了QQ截图、转账记录截图。

6.被害人陆某的陈述:2018年6月22日我在盐城的宿舍接到电话,说我在融360平台申请的1万元贷款通过,让我汇款1000元给他作为第一个月的还款额度。他让我提供一个银行卡号码,然后把验证码给他,银行卡就被扣了1000元。之后他说要激活费用,我用微信转了913元的激活费,之后他说没有备注,我又转了913元。后来对方又说贷款只有15000元的额度,还需要补齐2174元才可以贷款15000元,我又微信转账2174元。我一共被骗5000元。

7.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2018年7月13日我在网络平台融360看贷款,下午接到电话让我提供银行卡流水,我将银行卡号告诉对方,之后按对方要求将收到的验证码提供给对方,然后银行卡被刷走3000元。接着对方让我支付4567元确认是否有还款能力,我通过微信转账2次共4567元,接着我朋友又帮我转了7866元,共计2万元。

被害人高某指认了微信截图。

8.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2018年7月2日我收到QQ信息说我在奔跑吧活动中奖,点击链接后我填好个人资料,三天后陌生电话打电话给我要交3000元保证金,我加了对方微信,扫码支付3000元,后来对方又找我要了1000元的手续费,我转了1000元,对方后来还找我要钱,我说没有钱了,奖品和奖金我都不要了。

9.被害人边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2018年7月26日早上,有人在抖音给我消息说可以免费领养狗,我添加对方提供的QQ号码后,对方称领养需要一定费用,分别是350元的托运费、500元的保险费、463元的关税,并附有一个微信二维码,我扫了三笔钱过去,对方就将我拉黑了,我生气就把聊天记录删掉,也拉黑了对方。我总共被骗1313元。

被害人边某指认了抖音截图、微信转账截图。

10.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18年5月我在抖音看到一条领养狗的消息,经QQ联系对方,对方说要交会员费100元和运送费350元,后又称从香港过来需要300元,这些钱都交了。后对方说在上海机场要交关税463元,我没有交,对方把我拉黑,我最终被骗750元。对方微信号是×××。

1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2018年5月3日我在抖音上看到一个免费领养宠物的信息,我加了对方QQ号码后对方说要办100元的会员卡,对方发了一个二维码,我扫了100元,对方说送我一只猫,还有宠物用品,要我刷了350元。次日又说我猫的价值超过5000元,需要500元的保险费,我扫了500元,后来又说从香港到杭州要交关税,我又扫了463元。之后又找我要了2000元的考核押金,333元的免疫证费。之后对方又说地址太偏,货物被退回,需要我负责运费350元,后来又陆续找我要了336元免疫证费、500元的养殖证费,后来对方还找我要1000元时我告诉我妈,她说我被骗了,我就没给了。我一共被骗了5432元。

被害人吴某指认了微信支付记录。

12.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及指认笔录:2018年5月2日我在抖音上看到一条领养宠物犬的广告,我加了对方QQ,对方要我付350元的运费,我扫过去,对方又要我扫了100元会员费,后对方还要我交了550元的运费险。之后我就没理会了。我一共被骗1000元。

被害人孙某1指认了微信截图。

13.被告人丁土娇的供述及指认笔录:2018年5月底,一个叫“陈某3”的客人过来我以前海南工作的手机店里找我要我的微信,说借我的微信用一下,我问他为什么要借我的微信,他说借用我的微信来帮他收钱,我收到钱再转回给他。我问他借我的微信二维码来做什么,他说是用来微信套现的。但是我没有马上就把微信二维码给他,当时他还给了我一个QQ账号说让我把我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这个QQ号的人(我叫他做“猴子”),“猴子”会给我发红包。两天过后我把我姐姐丁红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给了“猴子”,之后的两三天,我姐的微信里就陆续地收到几百元、一千多元、两千多元不等的钱。丁红英就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把她收到的全部钱转给我,之后我就通过微信扫描那个QQ号的人发给我的二维码转钱给他;还有一种方式是丁红英把钱从她的微信里面提现到她的银行卡里面,丁红英再从银行卡里把钱转到我的支付宝账号里面,我再把我支付宝里面的钱转给“猴子”,“猴子”在收到钱之后会给我他所收到总金额六个点的钱,我自己收两个点的钱,剩下4个点的钱我分给丁红英。我一共把三个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了“猴子”,其中包括我姐姐丁红英的一个微信收款二维码,我姐夫郭志升的两个微信收款二维码,我弟弟丁广鑫的一个微信收款二维码。我姐夫曾发过一个微信截图说“猴子”是骗子,我问了“猴子”,“猴子”要我们不要管。“猴子”一般是要我把钱转给郭某和叶某两人,有时现金,有时银行卡转账。

我还有参与以领养宠物的方式诈骗别人钱财。我在抖音上发布领养宠物的信息和宠物照片,看到信息的人通过QQ联系我,我将领养流程告诉对方,并以各种名义收取对方的钱,最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给对方邮寄宠物。这个方法是我朋友阿荣教我的。我大概骗了4、5个人,每人收几百元,然后我将钱转给阿荣,他不定期给我提成。我弟弟丁广鑫也在阿荣指导下参与过,我和姐姐丁红英也一起骗过两个人。

被告人丁土娇对涉案手机资料进行了指认。

14.被告人丁广鑫的供述及指认笔录:从2018年5月开始,我将自己使用的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借给丁土娇收来历不明的资金。我将我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丁土娇,随后我将微信收到的钱款通过微信转账或者微信提现至银行卡再通过支付宝转给丁土娇的支付宝账号。每天晚上丁土娇都会计算我给她转的钱款总额,然后返现钱款总额的百分之四给我作为酬劳,她会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我。我的微信账号长期收支巨额资金,被微信后台举报有刷单嫌疑,曾经被封过号,后来我才解封的,所以我还借用朋友的多个微信账号来接收巨额钱款,朋友的微信账号收到钱款后会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到我的支付宝账号,我再通过直接转账或者扫二维码支付的方式转给丁土娇的支付宝账号,丁土娇还是返给我百分之四的酬劳,我返给朋友百分之二的酬劳。我自己使用的有两个微信号,一个是×××,绑定我在用的手机号150××××6495;另外一个微信号是我于2018年7月1日在QQ群里购买回来的,因为收钱的次数太多被怀疑刷单被微信平台封号了,随后我就注销了,我不记得账号是多少了。除此之外,我叫我朋友提供了a159××××2467和mwXXXXjl的微信号给我用。

过程中,我朋友收到过被骗事主的信息(一条是要砍我们,一条是催还款),我问丁土娇怎么办,她叫我们别理会。

另外我和丁土娇一起于2018年5月初的一天,在网上诈骗一个陌生女子,丁土娇要我加该女子的微信后,该女子给我微信转账2400元,我把钱给了丁土娇,丁土娇要我发几张黄色狗的图片给该女子,复制丁土娇的话“狗已经上飞机”给该陌生人,后来我把该女子的微信删除了。

被告人丁广鑫指认了手机资料截图。

15.被告人丁红英的供述及指认笔录:2018年3月,我妹妹丁土娇向我索要微信账号的收款二维码,说用来收取别人搞信用卡套现的钱,提供账号协助的就会有一定的提成,我就答应了她并把一个收款二维码发给丁土娇,之后就会有多笔的微信扫码转账金额流入我的微信账号内,后来丁土娇就给我百分之二的提成。到了4、5月份时,我的微信账号收到别人通过扫码我的收款二维码转入的资金,转资金进来的人有的在该笔款项上备注说明“差额”、“激活金”等字眼,还有一个转账留言是要求“退款”。另外我弟弟丁广鑫和我说,他帮丁土娇收款,很多转资金进来的人留言骂他是“骗子”、“诈骗”、“退钱”等字句,还有我丈夫也发过一些这样情况的截图给我看。我觉得比较可疑,就和丁土娇联系,问她究竟这些转进来的资金是什么来源,她的回答比较含糊,只和我说“不用怕”、“没有事的”,因为平时我也有看新闻报道知道一些网络诈骗的事,所以这时候我自己分析判断得知,通过我提供的收款二维码,然后转入我账号上的资金应该是被诈骗的受害人所损失的钱。直到7月底,我都一直有提供收款二维码或银行卡账号给丁土娇,用于协助实施诈骗。6月初我的微信账号被腾讯公司限制了支付功能,之后我才开始提供支付宝的收款二维码给丁土娇,我在7月初还提供过银行卡给丁土娇收款。

我的微信账号是×××,微信名叫南XXXX妆,绑定的手机号码是13×××01。支付宝账号是用我本人丁红英的身份认证的,账号是13×××01。

另外在2018年7月的一天,丁土娇到顺德北滘和我们一起住以后,要我和她一起发布了“领养宠物”的信息,在抖音、QQ里发布一些猫狗的图片和视频,说是免费领取,有一个自称边某的人在抖音问我是不是有宠物领养,加了我QQ,然后丁土娇和她谈,说要运费,然后我借用我朋友阿银(微信名XXXX)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骗取边某给的运费460元、一笔500元和一笔350元。

被告人丁红英指认手机上的截图和农业银行流水。

16.被告人郭志升的供述及指认笔录:我现在使用2个微信号,其中一个是GSXXXX20,昵称是GXS;另一个微信是×××,昵称叫只XXXX见。在2018年6月初,我的小姨子丁土娇通过微信联系到我,并问我借了我的微信二维码用于收钱,后我就将我的“GXS”微信二维码发给丁土娇,过了几天,我的微信就收到钱,然后我就问她收到钱怎样转给她,后她就给了一个微信二维码给我,叫我将当天收到的钱转到她给我的微信二维码里,到了晚上她就叫我将当天收到的总数发给她,后她就转了400多元我。后来我的微信隔一、两天就收到钱,并且丁土娇要求我在收到钱的当天将总数发给她,后她就转提成给我。后来我觉得丁土娇有时给我的钱多点,有时少点,我问她拿我的微信二维码收的是什么钱,她跟我说是别人用来套现用的,并且有百分之七的提成,我得到百分之五,她得到百分之二。直到6月25日,我发现我给丁土娇使用的微信钱包大概收款8万元,被限制使用了,我才觉得丁土娇用我的微信二维码收的钱可能是不正当的。我又问丁土娇用我的另外一个微信号“只XXXX见”来收款行不行丁土娇说可以,然后我就将“只XXXX见”微信号的收款二维码发了给丁土娇使用。丁土娇一直用我这个号用到7月23日又被限制使用了。这个号大约收了16万元。

开始时,丁土娇跟我说是和别人做生意收钱用的,她说她自己的微信号不能使用,但我觉得不对劲,她又对我说是帮别人套现用的。具体她拿我的微信二维码收的是什么钱,我也不知道。因为每次收到钱的微信号都是不同的,有时收到的钱有备注着“激活金”、“快餐包夜388”、“你好,留个联系方式、你们欺诈我”、“法院办理收款”等内容,这时我知道丁土娇所得的款项是诈骗来的,我再问丁土娇拿我的微信二维码用来做什么她说只是将我的微信二维码提供给别人使用,要我不理这些信息,要我收到钱后再转给她就行了。

2018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丁土娇让我加一个叫XX红的人的微信收钱,并叮嘱我告诉XX红说我是公司财务,XX红加我后,我就按照丁土娇的交代说了自己是财务,并告诉她多少钱,接着对方就发了两个红包分别是188元和200元,我都转给了丁土娇。过了几天,XX红在微信里面骂我是骗子,我就产生怀疑,并把截图发给丁土娇。

被告人郭志升指认其手机的所有截图。

17.搜查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丁土娇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了搜查,依法扣押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苹果手机1台、社会保障卡1张、银行卡2张。对被告人丁广鑫的人身进行了搜查,依法扣押其随身携带的玫瑰金色苹果手机1台、银行卡2张。对被告人丁红英的人身进行了搜查,依法扣押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苹果手机1台、银行卡1张。对被告人郭志升的人身进行了搜查,依法扣押其随身携带的黑色红米手机1台。

18.财付通流水:证实被告人丁红英微信账号收取吴某的转账1333元、陈某1的转账21835元;被告人郭志升的微信账号收取夏某的转账3972元(又退了3972元)、陆某的转账4000元、杨某的转账4800元、周某的转账5300元、陈某2的转账4000元、高某的转账17000元;被告人丁广鑫的微信账号收取周某的转账14900元、王某1的转账750元、吴某的转账3813元、孙某1的转账1000元。

19.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丁红英的银行卡收到周某转账的9500元。

20.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关于四被告人行为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丁红英、郭志升供述他们收取的款项有些备注说明“差额”、“激活金”、“快餐包夜388”、“法院办理收款”等,且丁红英、郭志升、丁广鑫均供述还收到骂他们是骗子、要求退钱等留言,并将相关留言转给了丁土娇,上述供述与各被告人指认的手机微信截图内容相印证,再结合被告人丁土娇、丁广鑫、丁红英还以免费领养宠物为名直接实施诈骗的事实,足以证实四被告人明知所收取的涉案款项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根据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综上,被告人丁土娇、丁广鑫、丁红英、郭志升依法均构成诈骗罪。

关于第一宗诈骗行为中的违法所得。四被告人只是提供微信账号、银行卡等收取诈骗所得款项再转给“上家”,并按收取的数额计收提成。丁土娇供称她收取“上家”6%的提成,自己得2%,剩下的4%分给丁广鑫、丁红英、郭志升;丁广鑫也证实丁土娇返给他4%的提成;而郭志升称丁土娇有7%的提成,丁土娇给他5%。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采信丁土娇、丁广鑫关于提成比例的供述。相应计算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为:(1)丁土娇,(29700元+21835元+4800元+4000元+17000元+4000元)×2%=1626.7元;(2)丁广鑫,14900元×4%=596元;(3)丁红英,(9500元+21835元)×4%=1253.4元;(4)郭志升(5300元+4800元+4000元+17000元+4000元)×4%=140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土娇、丁广鑫、丁红英、郭志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土娇、丁广鑫、丁红英、郭志升犯诈骗罪,均罪名成立。

第一宗诈骗行为中,被告人丁土娇、丁广鑫、丁红英及郭志升只是提供微信账号、银行卡等收取诈骗所得款项再转给“上家”,并按收取的数额计收提成,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同时丁土娇作用较丁广鑫、丁红英及郭志升更大,故依法对被告人丁土娇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丁广鑫、丁红英、郭志升减轻处罚。

第二宗诈骗行为中,被告人丁土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广鑫、丁红英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土娇、丁广鑫、丁红英、郭志升虽辩称不知涉案款项是诈骗所得,但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第一宗诈骗行为中,四被告人只是提供微信账号、银行卡等收取诈骗所得款项再转给“上家”,并按收取的数额计收提成,其并没有占有被害人的款项,因此依法应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按比例发还被害人。第二宗诈骗行为中,被告人丁土娇分别与丁红英、丁广鑫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所得款项由被告人直接占有和支配,因而应责令其共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四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如前所述,本院不予采纳。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被告人家人需照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从四被告人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应予没收并上缴国库。

综上,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土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丁广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丁红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郭志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追缴被告人丁土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26.7元、被告人丁广鑫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6元、被告人丁红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53.4元、被告人郭志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4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周某、陈某1、杨某、陆某、高某、陈某2。

六、责令被告人丁土娇、丁红英共同向被害人边某退赔人民币1310元;被告人丁土娇、丁广鑫共同向被害人王某1退赔人民币750元,向被害人孙某1退赔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丁土娇、丁广鑫、丁红英共同向被害人吴某退赔人民币5432元。

七、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陈村派出所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3台、红米手机1台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孙庆煌

人民陪审员  王 映

人民陪审员  岑蕴茹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婉琳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QQ咨询

QQ在线咨询

微信

扫一扫关注
微信咨询

qr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