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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例】罗春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578  2021/7/22


罗春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604刑初978号   寻衅滋事罪   一审   刑事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02-05

(2020)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春林,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2018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宾子龙,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9]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春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9日建议延期审理,后于同年11月7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春林及辩护人宾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控辩双方的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罗春林在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平东村一无牌棋牌室内与被害人姚某等人一起打牌赌钱,因对输钱结果不服,遂称姚某“******”,并一把将姚某放在桌面的赌资人民币5000余元抢走。

次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深村胜利村西街口一巷9号抓获被告人罗春林,并查扣人民币2400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春林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罗春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辩称:其是在识破被害人打牌******才拿回自己的赌资2400元,亦没有无事生非。

被告人罗春林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春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事实与证据认定

(一)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8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罗春林在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平东村一无牌棋牌室内与被害人姚某等人一起打牌赌钱。期间,被告人罗春林以被害人姚某“******”为由,一把将被害人姚某放在桌面的赌资2400元抢走,后被害人姚某离开现场。

次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深村胜利村西街口一巷9号抓获被告人罗春林,并查扣2400元。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

1、书证

1)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罗春林的身份情况,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2)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8年12月11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深村胜利村西街口一巷9号抓获被告人罗春林。

3)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公安机关联系186××××6898机主,该机主表示对案件不知情,不愿意配合调查;因cj186××××6898微信号用户不存在,无法查询到该微信使用人;因证人黄某1电话无法打通,公安机关未能找到证人黄某1做进一步调查。

2、被害人姚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12月11日22时55分左右,我和一名普通女性朋友来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平东村肥妈靓汤店直入50米一家士多店内。有两男两女在士多店内的麻将桌上利用扑克牌以玩六宝的形式进行赌钱,我就坐下来下注,加入他们当中一起赌钱,每注在10元到50元不等。大概五分钟左右,坐在我对面我认识的男子(名字:罗春林,外号:砍崩刀)突然间伸出右手过来拿了我放在桌子面前的现金约5300元的赌资。我问他为什么拿钱,罗春林什么都没说就直接将钱塞到他的裤子右后裤袋内。我再次问他为什么拿我钱,一边对我说一些我听不懂的四川话,一边举起右手拳头好像想打我,样子很凶。我看到他这样子,我就双手举在面前对着他说:“我不说话了!”。我就不出声坐在凳子上,当时在场的所有参赌人员看到发生这些不愉快的事情就纷纷快步冲出士多店走了。过了1分钟左右我想离开,这时罗春林叫我别走,我看到他在按手机好像在叫人过来。我就跟他说,我都不说话啦。我见他没有什么反应,我才走出棋牌室,之后我走到禅城区华远东路平东村村口的肥妈靓汤店拨打110报警,我现来派出所反映当时被抢的情况。当时现金就放在我面前的桌面上,靠近自己的身边,是准备用来赌钱的赌资。罗春林就突然间伸出右手过来拿走了我放在桌子上的现金,然后放到他的裤子的右后裤袋里面。我被罗春林抢走现金约5300元,其中50张面值100元,其余的300元都是10元、20元的散钱。我和罗春林没有经济纠纷和欠他钱。整个过程对方没有殴打我,抢现金时也没有手持工具,抢走我现金时只有他一个人,没有其他同伙。

罗春林我已经认识多年了,他在深村附近一带从事开设赌场及一些涉及赌博的事宜多年,多年以来据我所知至少有6名和我一样与他一起参赌后被他以同一样的方式抢了钱。被抢钱的人怕了罗春林,敢怒不敢言,所以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

我看到罗春林从棋牌室出来,走到平东村口的肥妈靓汤店,在华远东路往绿景路的方向徒步逃跑了。我知道罗春林有一辆白色的丰田锐志小车,车牌:粤E×××××,停放在平东村附近,并且在我过来派出所的途中,对方通过微信联系我,叫我唔好搞野,意思就是不要报警。后来我在派出所大堂报案的过程中,有一个跟着罗春林混的人用电话(手机号码:186××××6896)打给我,并告诉我:“事情发生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吧”。该人在我被罗春林抢钱是有份在场的,但他没有说话和动手。

因为我打牌时都会记得自己的钱,好分辨自己是输还是赢,所以会记得自己被抢了5300元。我当时是赢了,大概赢了300元,我自己拿了5000元出牌,加赢的钱一起就是5300元。罗春林抢的是我自己的钱,不是放在桌子中间的钱。

以前我也和罗春林打过牌,罗春林玩牌是那种输不起的人,输了钱就会发脾气,所以我估计他这次也是因为他输钱了才会抢我的钱。罗春林是一把把我台面上所有的钱全部拿走了。

经被害人姚某辨认,被告人罗春林就是案发当日在棋牌室内抢走其摆放在桌面上5300元的男子。

3、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12月11日晚21时左右,“四哥”叫我出来一起吃个饭,大约吃完饭到23时左右,“四哥”就跟我说,如果没什么事的话就一起过去玩一下牌,我没事所以就跟着“四哥”到了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平东村肥妈靓汤店直入50米一家士多店内。有人用粤语跟“四哥”打招呼,我以为这些人都是“四哥”熟人。然后“四哥”就找了一个座位坐下来跟他们一起打牌了,我因为不会玩牌,所以我就站在“四哥”的旁边看,没有参与打牌。大约打了四五分钟左右,坐在“四哥”右手边的男子就拿走了“四哥”桌面上的钱,当时我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于是我就问“四哥”怎么回事,当时“四哥”也懵了,没有回答我。我就看着那名男子把“四哥”桌面上的钱装到了他自己的裤子口袋里。“四哥”问他怎么了,那名男子很凶的对“四哥”说叫他不要说话,还拿出手机打电话,并对“四哥”说,你不要说话,不要走,你再说话我就叫人过来打你。我以为对方真的会叫人过来打“四哥”,于是我就拉着“四哥”让他走。我把“四哥”拉到店外,我就问“四哥”怎么回事,你是不是欠他钱。“四哥”跟我说不是,他说这个男子很无赖的,然后“四哥”就拿出手机报警了,打完电话我就陪“四哥”来了派出所报警。

我不认识抢走“四哥”桌面上钱的男子,“四哥”说跟那名男子认识很久了。我就看“四哥”坐下来玩了四五分钟,全程都没有与那名男子有任何冲突,就是那名男子很突然把“四哥”桌面上的钱全部抢走了。那名男子抢钱的时候,没有说“四哥”出老千,当时他抢了钱,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回事,他只是叫“四哥”不要说话,不要走。当时我就站在“四哥”的右手边后面,刚好那名男子也在我面前,我能清晰看到这名男子抢走“四哥”钱全过程。当时我看着“四哥”开始打牌前,自己有拿了四五千块钱出来,后面打牌时还赢了一两千块,这些钱全部被那名男子抢走了。我不清楚那名男子为什么抢“四哥”,“四哥”说那名男子很无赖的。当时那名男子抢钱时我没有看到他打人,只是很突然的就把“四哥”桌面上的钱全部抢走了,抢走之后还很凶,像是要打人的样子,也还有用他的“四川话”威胁“四哥”,还骂了“四哥”,因为我不是四川的,所以对四川话不是太懂。那名男子抢走“四哥”的钱没有使用工具。被抢当时大约有五六个人在玩牌,除了玩牌的,在旁边看牌的也有四五个人,这些人我都不认识,当时他们看到那名男子抢“四哥”的钱,于是就纷纷都离开了,都没有人说话。后面听“四哥”说那名男子在当地是无赖,都怕他,他抢钱也不是第一次了。那名男子大约四十多岁左右,短头发。

经证人黄某1辨认,被害人姚某就是“四哥”,被告人罗春林就是案发当日抢走“四哥”钱的男子。

2)证人冯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10月份左右,我租下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平东村肥妈靓汤店直入50米一间铺面,买了两张麻将桌就开了一间娱乐室,就是平时用来给被人打打牌用。2018年12月11日22时许,“阿娇”“玻璃津”“阿容”来到我的店里,于是我就跟他们玩起了牌,后面“春林”过来,他也坐下来和我们一起打牌大概到了晚上十一点左右,“四哥”带着一个女的过来了,于是我们就让“四哥”和我们一起玩。我坐在“阿娇”和“玻璃津”的旁边,“四哥”来了上桌以后我们就开始玩“六宝”。大概“四哥”坐下来玩了五六分钟,我就看到“春林”突然间就把“四哥”桌面上的钱全部抢走了,“春林”好像很凶的样子,而且说一些四川话,像是在骂“四哥”。我因为听不太懂,其他人都不想惹事,我看到这个情况我也不敢说话,其他人都各自拿着各自桌面上的钱走了,后来“四哥”走了,“春林”也走了。

2018年12月11日晚,“四哥”、“春林”玩的是扑克。“四哥”坐下来玩了五六分钟,“春林”就突然说“四哥”出老千,然后还说了几句四川话,好像是骂人的话,然后就把“四哥”桌面上的钱全部抢走了。我认识“春林”有七八年了,偶尔我们会在一起打牌。当时我没输什么钱,“春林”大概也就输一千左右,“四哥”当时是赢了钱,具体数字我不清楚。因为都是“四哥”做庄�******��肯定是先掏钱,我们才开始打,反正我是看到他拿了一叠钱出来放在桌面上了。具体被抢的数目我不清楚,“四哥”桌面上的一叠钱全部被“春林”抢走了。当时我记得开完牌是“四哥”牌面赢了,当时“春林”的牌面是输的。我没有发现“四哥�******��。“春林”当时抢“四哥”的钱没有使用工具,好像用四川话骂了“四哥”。

发生抢钱的最后一局牌面是******“四哥”赢了,我们都是输的。“春林”抢了“四哥”放在桌面的钱,说“四哥”玩牌出老千作弊,并大声用四川方言说了一通话,应该是骂人的话,然后伸手就将“四哥”放在桌面上的钱抢过来抓在手上。我还记得“春林”将钱抢过来后在自己面前的台面放了一下,并对“四哥”说,“四哥”,够了,你已经赢了我们很多钱了的话。“春林”应该是伸左手抢了“四哥”的钱,因为我看见“春林”得手后是用左手抓着抢来的钱的。发生抢钱后,牌局跟着就停止了。“春林”抢了“四哥”的钱后,开始一直抓在自己的手上的,5分钟左右的时间内在场的人陆续离开的。“四哥”被抢钱后,对“春林”说他玩牌出老千作弊的指责进行辩解,有说过“我没有呀”的话,之后有讲了句“算了”的话,就和其女朋友离开了,现场没有报警。两人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且“四哥”也没有讲过几句话,都是“春林”在讲。但是一个在讲四川话,一个在讲广东话,说不清楚。整个过程隔着一张1米左右的桌子,没有发生肢体冲突。

“四哥”来大概15分钟所有就发生了抢钱的事情。期间我们赌了大概十几局,具体也不清楚,每局都是******投注打底500至800元,(这个就随便******自己打底多少了,800是封顶,500是下限),至于闲家就没有规定,因为一把最多才800元,不管闲家压多少,******最多也才输800元。罗春林没有每一局都输,也是有输有赢,具体输几局赢几局,我就不清楚了,罗春林一共输多少钱我也不清楚。“四哥”具体赢多少我也不清楚。

“春林”是抢的“四哥”放在面前桌子上自己的钱。罗春林就是一把把钱全部拿走了,没有数钱的数额。抢的具体数额我不清楚,我看上去像是二三千元。

我没有看到“四哥”******,我不知道他有没有******。罗春林为何要抢钱我不清楚,只是当时罗春林是输了钱,至于什么原因去抢钱我就不清楚了。

经证人冯某1辨认指出,被害人姚某就是“四哥”,被告人罗春林就是案发当日抢走“四哥”钱的男子。

3)证人陆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12月11日21时许,我到附近一间无牌士多店看电视,大概半个小时后,就看见他们围在张桌子前赌钱,我觉得无聊所以我也走过去一起参与赌钱。玩了大概几盘约五六分钟之后,在场一名男子(春林,外省人说普通话的)突然就把“四眼”面前的钱抢了过去。我们看见事情不对后,都跑到外面去了。(春林)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他有时候会跟我们打牌,但是次数不多,抢了“四眼”多少金额我不清楚,我只看见“春林”抢了“四眼”一叠人民币,没有使用暴力。

被抢的钱是放在“四眼”自己面前的桌面上。我不知道为什么“春林”要抢“四眼”的钱。

那名叫“春林”的男子抢了钱后没有数钱。我们是玩“六宝”,******是固定的,由“四眼”坐庄。投注最少10元,最高投注以******根据投注的客人总投注额其是否可承受来作为打底。投注多少赔付多少,即一比一******。我不记得“春林”最后一局投注多少了。发生抢钱该局开着牌,是******“四眼”赢,所以才发生抢钱的事。在“四眼”来之前,我有和罗春林一起玩牌,当时也是玩的“六宝”,不过玩的比较小。我记不清“四眼”来之前,罗春林的输赢情况了。

“四眼”过来没多久就发生了抢钱的事情,大概就十来分钟。期间玩了多少局我不清楚了,我看到罗春林赢了几局,他不是每局都输,最后可能是输了钱,具体输多少我就不清楚了。罗春林抢的是放在“四眼”面前桌子上自己的钱,他是把“四眼”台面上的钱全部拿走,也没见他数,具体数额我不清楚,大概一两千块钱吧。我没有看到“四眼”******,也不知道他有没有******。

经证人陆某辨认,被害人姚某就是“四眼”;被告人罗春林就是抢了“四眼”钱的叫“春林”的男子。

4)证人冯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12月11日晚23时许,我和五六个人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肥妈靓汤店直入50米一家士多店内打牌。“四哥”和一名女子一起过来,于是“四哥”就过来做庄,打了约5分钟,有一名男子突然就把“四哥”桌面现金直接抢走,接着那名男子和“四哥”争吵起来。我怕他们打架我就离开店铺回家了。我听别人说他叫“春林”,之前我跟这名男子打过牌。这名男子抢钱时没有使用工具。“四哥”认识这名男子,之前我和他们两个都有一起打过牌。我看见“四哥”台面上的钱都被那名男子抢走了。我不清楚那名男子为什么要抢“四哥”的钱,只是讲话很大声。当时大概有七八个人都是在那里打牌的一些熟人。当“四哥”被抢的时候只有“四哥”和带来的那名女子有说话,至于说什么我就没听清楚。我坐“四哥”的左手边,和“四哥”隔着一个人。

四哥来了十来分钟就发生了抢钱的事情,赌多少局我就不清楚了,每局******打底是500-800元,至于散客就是随便你压了,反正最多也就******输800元。

我也看到罗春林赢了几局,他不是每一局都输。最后他可能是输了钱,但是输多少我就不清楚了。我不清楚“四哥”这几局赢了多少钱。罗春林抢的钱是放在“四哥”面前桌子上自己的钱。罗春林就把“四哥”台面上的钱全部拿走了,也没见他数。抢了具体数额我不清楚,大概就一两千吧。我没有看到“四哥”******,不知道他有没有******。罗春林为何要抢钱我不清楚,我只是听罗春林说“四哥”******。

经证人冯某2辨认,被害人姚某就是“四哥”,被告人罗春林就是抢“四哥”钱的男子。

4、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12月11日23时,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现场未见异常,未提取到痕迹物证。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主要内容:2018年12月12日,民警从被告人罗春林处查扣24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春林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0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的析断

1、关于被告人罗春林的行为定性问题。经查,被害人姚某的陈述及证人冯某1、陆某、冯某2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罗春林在打牌过程中,因输钱产生不满情绪,为发泄情绪,以被害人姚某******为借口,强行拿走被害人姚某桌面的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犯罪数额问题。经查,被害人姚某陈述其被抢走5300元,证人冯某1、陆某、冯某2均证实被告人罗春林在打牌过程中突然抢走被告人姚某面前的钱,大概2000余元,被告人罗春林亦当庭供认拿了被害人姚某2400元,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本院认定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400元。

(三)量刑的相关情节

涉案款项已起获,对被告人罗春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春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四、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被告人罗春林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春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从被告人罗春林处查获的人民币2400元发还给被害人姚某,由扣押机关依法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安民

人民陪审员  郝文彬

人民陪审员  刘展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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