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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例】王世坤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234  2021/7/22


王世坤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607刑初37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世坤,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傣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遂于2019年7月15日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4日2时许,被告人王世坤因怀疑其妻子何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持菜刀在其租住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的出租屋内等候其妻子回来。后被告人王世坤使用菜刀在该出租屋门口的走廊处、楼梯间,砍伤回家的被害人何某及被害人罗某,致罗某头部流血,何某手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何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世坤主动电话报警投案,且获得被害人罗某、何某的谅解。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世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世坤在庭审过程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何某、罗某的陈述,被告人王世坤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文书,谅解书,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查询表,抓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坤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世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世坤是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世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建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碧珊书记员 庾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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