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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明区危险驾驶罪判决案例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058  2021/7/22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608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9〕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30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某路与兴某路交汇处时,因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单方倒地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6.0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0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无两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某路与兴某路交汇处时,因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单方倒地的交通事故。陈某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6.0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110警情信息表,现场照片,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送检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关燕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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