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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小心把身份证弄丢了,会有什么风险?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1257  2024-03-12

身份证是由政府发予公民,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载体。日常生活中,身份证是公民最常用、最重要的证件之一,一旦身份证丢失,可能会带来很多不便甚至风险,今天就来讲一讲身份证丢失的法律风险。

 

一、被冒用身份办理贷款 影响个人征信

2011年,张某的身份证被盗失,发现后即补办了新的身份证。2017年3月,张某因购房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银行审核后却被告知其个人征信报告中有不良信用记录,不符合贷款条件,张某这才发现其被冒用身份信息开设了信用卡并使用该卡向某贷款公司办理了消费信贷,因持卡人未如期还款,贷款公司填报了张某的不良信用记录。查清该事实后,张某于2017年4月向派出所报警称其身份证被冒用,但为了能顺利购房,张某不得不另行申请更高利息的贷款,产生了巨额利息损失。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和贷款公司消除其在央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支付贷款利息差额损失,并补偿其他损失3万元。因贷款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删除了张某的不良征信记录,法院最终判令银行和贷款公司支付其利息损失及交通费3000元。

 

二、被注册为空壳公司法人 可能成为老赖

2011年12月,杨某在公交车上遗失身份证。2012年1月5日,某投资公司盗用杨某的身份信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杨某。后该投资公司因与案外人的借款合同纠纷被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杨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杨某在购买高铁票时得知自己被限制高消费,先后去公安部门报案、去工商部门反馈,并找到该投资公司,与该投资公司签署了关于向杨某补偿5000元的协议书。2021年,因投资公司未履行协议,杨某以姓名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令投资公司向杨某支付补偿款。

本案中,投资公司认可盗用杨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实践中公民身份被盗用注册空壳公司后,往往很难找到该空壳公司,公民要证明自己的工商登记材料等系被伪造,往往需要申请笔迹鉴定,诉讼成本较高,且即使笔迹鉴定鉴定出来并非公民本人书写,因存在将身份信息交予他人代办工商注册的可能,也不能直接证明其并未授权他人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三、被冒用身份办理多张银行卡 可能涉及洗钱行为

程某身份证丢失过两次,后接到公安电话称其名下的银行卡可能涉及洗钱,要求其配合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法院审理查明,程某等人的身份证均被杨某冒用并骗领银行卡,后又将信用卡邮寄给他人使用,银行反洗钱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杨某冒用他人信息开设银行卡账户,部分账户频繁出现异常交易,账户资金来源分散,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有涉嫌洗钱嫌疑,故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银行卡的行为供认不讳,并称将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赌博平台的转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法院最终判决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四、被冒用身份注册网络账号 侵犯他人名誉

张某为知名演艺人员。2019年,张某发现有微博账号在微博平台长时间、连续发表辱骂、诋毁其的言论,经查询,该账号为姓名为“王某某”的人员实名注册,故张某将王某某以名誉权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王某某则称自己的身份证在该微博账号显示的注册期间丢失,该微博账号并非其本人注册,相关言论也并非其本人发表,并提交其挂失、补办身份证的相关证据。实践中,除侵犯他人名誉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网络账号后从事诈骗活动、发表淫秽色情言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对被盗用人造成极大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丢失身份证虽然可能存在上述风险,但公民的身份信息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现身份证丢失或被盗,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报警记录、受案回执等证明材料,并及时挂失,补办新的身份证,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己的身份信息有无被盗用注册公司,定期查看自己的网络平台账号有无被盗用,一旦发生盗用,可向工商部门、相关平台反映,也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来源朝阳普法”,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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