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想要在自己的停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予以配合,但当张先生向物业公司申请出具证明手续时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向张先生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基本案情】
张先生是东港小区的业主,2019年3月,张先生与东港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对张先生的车位进行日常管理并提供服务。2019年9月,张先生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其向供电部门申请在自己的停车位安装充电桩,被告知应提交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该业主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张先生遂向物业公司申请出具同意证明,但工作人员却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等理由拒绝出具。沟通无果后,张先生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以便国家供电局和汽车4S店工作人员进入车库,安装新能源充电桩。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拉设专线需要破坏承重梁结构及外观,且专线会占用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应当征得全体业主签字同意。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义务或法律规定出具该证明。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张先生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该“出具证明”为前述协议规定所涵盖,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
对于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充电桩安装布设电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破坏承重梁结构及外观等其他辩解意见,均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且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
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规定的绿色原则是民法典新设立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绿色原则充分彰显了民法典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的精神体现在各编、各章之中,如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曾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公司拒绝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所引发的纠纷,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构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张先生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使用的能源为电能,无废气排放,更为清洁环保,使用该汽车有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本案所涉充电设施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缺少充电桩会对张先生使用该汽车带来不便,从而降低其使用汽车的频率和意愿,该行为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因此,应当将充电桩视为充电汽车实现使用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根据绿色原则的精神,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有义务为张先生使用其车位与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安装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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