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宠物犬紧追不舍,女孩摔倒骨折,对于宠物没有直接撕咬或碰撞导致的伤害,宠物犬主人应该承担责任吗?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非接触式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责任纠纷案,判决宠物犬饲养人应对伤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8岁的小乐(化名)在小区玩耍时,被陈某饲养的未拴绳宠物犬追赶,小乐受到惊吓后撒腿就跑,不慎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其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共计住院治疗30天。2022年8月19日,经衡阳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显示小乐伤后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75日。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乐及其父亲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赔偿小乐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9296.13元。陈某辩称其饲养的宠物犬并未追赶和撕咬小乐,只愿意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摔倒并非宠物犬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也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被告陈某未拴绳牵领并在19时后的休闲散步期间出门遛狗,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被告未能有效管理犬只的过错行为与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其宠物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情形,无证据证明被告有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陈某应对小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其中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常见情形如下:
一、采取安全措施(如套狗链、拴狗绳等)致人损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绳、养狗不办证、不正确佩戴嘴套等)致人损害,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知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不养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
声明: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