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夫妇通过微信联系好某照相馆,给女儿拍百天照,希望用照片这种凝固的艺术,记录孩子成长的纯真岁月,留下一段美好回忆。
陈某选定499元套餐,包含高级相册一本和入册照片15张,当场支付费用并完成拍摄。
陈某如期到照相馆选取照片,得知除入册照片外,其余照片“底片”每张需支付20元才能拷贝。陈某不得已又支付800元“底片”费后,以双方沟通时未告知“底片”收费为由将照相馆诉至河南省唐河县法院请求判决照相馆,退还“底片”费8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照相馆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约定拍摄百天照。陈某交付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照相馆应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义务即按照陈某要求,提供摄影服务,并提供照片和相应的“底片”。而照相馆在陈某选取入册照片后,对剩余“底片”另行收费8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返还。
依照《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判决照相馆退还陈某“底片”费800元。
【法官说法】
在照相过程中消费者和照相馆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照相馆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摄影服务,并交付照片和相应的数据文件,消费者支付报酬,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消费者得到的是服务产品,照相馆得到的是服务报酬,“底片”作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其所有权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消费者享有全部照片“底片”的所有权,未经消费者同意照相馆不得私自占有、使用和买卖。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