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因快递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快递损毁、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导致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公司A在公司B处购买了33公斤的焊条,公司A收货后认为焊条外观不符合合同约定,遂与公司B协商通过快递运输的方式将货物退回。
公司A通过快递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下单,将上述货物交付给快递公司,由快递公司以子母件形式托运(快递子母件就是一票多件,是快递公司为了方便多个物件一起发出的一种包装方式)。在运输过程中,子母件中的母件丢失,导致公司A无法在B处退款。
公司A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快递公司认为公司A未购买保价服务,只能按照不保价的条款即不超过运费的7倍进行赔偿。
另查明,在该快递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单寄件时,首次下单的用户需勾选“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勾选同意后,界面就会弹出该契约条款的内容(内含保价条款),这时,用户需下滑至界面底端并点击“同意本条款,下次不再提示”后,方可下单。
当用户再次下单时,系统会默认用户已勾选“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不再弹出契约条款内容。公司A下单托运焊条时已是快递公司老用户,下单界面未弹出契约条款。
【法院判决】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用户下单时所弹出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内容系使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对于格式条款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本案中,公司A在下单时,下单界面并未使用特殊或明显方式提示用户是否对货物进行保价,也未对免除或减轻快递公司一方责任等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公司A下单时,系统默认同意所有契约条款。因此,法院认为上述条款不能成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公司A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快递公司应当对丢失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442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快递运输俨然成为普通百姓和各类市场主体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的一个必选项。在此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寄送物品时,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佳、投诉少的规范经营的快递公司;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快递单或者小程序弹窗的契约条款内容,认真填写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取货方式等;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应尽量选择保价投递,特别留意保价金额等条款,必要时还可写明货物实际价值或货物名称、型号等,以明确责任,避免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株洲市天元区法院、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