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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工伤事故)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2871  2015-02-11
         申请人:胡××,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宣汉县石铁乡寺坪村7组××号,身份证号码:45130221980021251××

被申请人:何××,女,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麦岭镇元背村××号,身份证号码:45242819830922××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赔款93307.87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2月24日审理完毕,作出(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42.87元,支付申请人伙食费315元,支付申请人一次性赔偿金92400元,支付申请人交通费150元;合计93307.87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院(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号判决书,依法维持原判。现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予履行支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南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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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工伤事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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