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指南
第一章 便民服务
一、提供义工服务
诉讼服务大厅内专门设置了一个南海义工法律服务岗,免费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代写法律文书。
二、提供调解服务
诉讼服务大厅内专门设置了诉调对接中心,有专职的调解员为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司法确认等;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进行无争议事实记录等,为当事人日后诉讼提供方便。
三、提供材料收转服务
诉讼服务大厅内专门设置材料收转中心,在案件经本院受理后,如当事人有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裁判文书外的,涉及案件的各类书面资料需要提交给相应庭室的,可将材料交至诉讼服务大厅内的材料收转中心,由材料收转中心代为收转至对口的庭室。
(一)当事人向诉讼材料收转中心递交诉讼材料,应完成以下手续:
1.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据清单》和《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登记本(诉讼材料收转中心转书记员)》上填写诉讼材料的收件日期、案号、材料名称及数量、来文单位(人)和电话、发往单位等内容。
2.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上填写递交诉讼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并注明诉讼材料是否为原件,如属于上诉资料应注明一审时有无提供。
(二)诉讼材料收转中心工作人员接收当事人递交诉讼材料,应完成下列工作:
1.核对收取的诉讼材料与当事人在《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中心登记本(诉讼材料收转中心转书记员)》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
2.若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为复印件,要在旁边括号注明有无核对原件。若当事人递交的证据材料需核对原件的,应及时通知该案的跟案书记员予以核对。
3.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据清单》右下角盖上“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中心接收诉讼材料专用章”,并在专用章上的“接收人”和“接收时间”栏分别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一份交当事人。
4.在接收的诉讼材料的右上角盖上“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中心收转诉讼材料专用章”,并在专用章上的“接收人”和“接收时间”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5.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诉讼材料的内容确定归口庭、室、局、队,将资料和一份清单放入其资料箱内。
四、提供判后法律咨询服务
当事人对我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审判问题,首次提出异议的,可以到诉讼服务大厅内的判后答疑专门窗口进行咨询。
1.当事人提出的初信、初访,立案庭登记后能够安排原审判庭当即答疑的,当即答疑。不能当即答疑的,以预约答疑的方式转原审判庭进行答疑。
重复来信、来访由立案庭按照信访程序处理。但如涉及新问题需要原答疑法官进一步答疑的,立案庭可要求原答疑法官协助接访。
2.负责判后答疑的法官应当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申请再审的理由进行答疑。
3.经判后答疑后,当事人仍不服坚持申请再审的,立案庭应在当事人明确表示坚持申请再审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再审的相关材料、判后答疑接访表复印件1份、答疑笔录复印件1份等一并移送佛山中院。
五、提供信访服务
诉讼服务大厅内专门设置信访专门窗口,当事人可以采用走访,书信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针对我院的诉讼和执行案件,直接或通过有关部门要求人民法院实施一定诉讼行为,或者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
六、提供司法救助服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本院将依法审查办理。
(一)诉讼费缓减免的条件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2.已获得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允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3.免交诉讼费用只适用自然人。
(二)申请诉讼费缓减免的程序
1.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书(具体内容见下表),并附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2.经本院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缓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同意申请人的缓交申请,规定其缓交的期限,要求在缓交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减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同意申请人的减交申请,规定其减交的金额,要求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其余的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③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申请人的免交申请。
④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的,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通知,告知审批结果并限期交费。申请人在限期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申请人不服,可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⑤ 申请人收到法院不同意缓、减、免诉讼费通知后,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再予以审查及答复。
七、提供其他便民服务
除了上述服务外,诉讼服务大厅内还提供了下面一系列的便民服务:①诉讼材料复印;②诉讼文书打印;③诉讼材料传真;④急救药箱、体温计、血压计、老花眼镜;⑤自动售卖机;⑥自助饮水机。
第二章 诉讼引导和立案审查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申请强制执行的,统一由本院立案庭进行审查,决定受理与否。
一、起诉的条件
(一)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三)提起刑事自诉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自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4.属于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的证据
(一)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1.起诉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2.起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起诉人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4.起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他组织的证明材料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须亲自持有效证件到立案庭办理诉讼有关手续的,须经立案人员当场核对并注明,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办理立案手续的,须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有关的案件主要书面证据材料,属涉外的,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属涉港澳台或外国人在港澳台寄交的,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认可机构公证、证明;属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华侨(若起诉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从居住国寄交有关诉讼材料的,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凡在国外(域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按照双边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在国外(域外)形成的证据,还要求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同时,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对于在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形成的证据,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例外:(1)在国外(域外)形成的一些证据,只需经过驻外使、领馆的公证即可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①为我国公民发生在驻在国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如证明委托书、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分割、转让等;②证明发生在驻在国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亲属关系、身份或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及出生、死亡等等;③证明当事人在有法律意义上的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书的正副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等。这些证据在国外(域外)形成后,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公证后即可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必经过所在国的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程序。(2)在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中国公民的一些民事事项,如婚姻状况、遗嘱、继承权、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签名、印鉴、正副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等,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予以证明。(3)一些国家,对公文书不是采取公证的形式,而是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国使、领馆再予以认证。
(二)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见各类常见案件基本证据材料)
注: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对于“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可经如下途径证明:1.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2.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3.国内公证机关公证。对于当事人提交的香港、澳门形成的英文和葡萄牙文的书证,可通过香港、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也可通过内地公证机关的公证。
(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被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明确的姓名及其住址;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材料;
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原告应提供详细的可供送达的被告住所材料。
三.立案的程序
1.递交起诉状(具状人需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并按捺确认)
提起诉讼必须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包括上述所列的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和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材料清单;
经审查发现起诉状格式不符,或起诉的证据不齐,或未按要求提供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由立案法官退回给起诉人补正,补正后的时间为收状时间。
2.案件审查
经审查,原告起诉符合受理条件,所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由立案法官签收有关材料,并当即发给原告受理通知书和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应在七天内到指定银行交纳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或申请缓、减、免诉讼费不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四、常见案件基本证据材料
(一)借款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借款合同;
3.借款借据;
4.担保合同;
5.付款凭证;
6.还款凭证;
7.欠据;
8.催款通知书;
9.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买卖合同及有关合同变更、解除的协议、传真件等;
3.送货单或提货单;
4.付款凭证;
5.证明拖欠货款的结算单、对账单、欠条、还款计划;
6.收货人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及文件;
7.发生违约和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
8.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工程承包合同;
3.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签证单和图纸;
6.工程款预结算审核文件;
7.工程款拨付凭证;
8.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
9.竣工验收报告;
10.施工单位的资质级别证明;
11.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保险合同及保险单;
3.发生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证据材料;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理赔或给付保险金的书面请求;
5.保险人拒绝理赔的书面通知;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离婚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如被告非本地户籍,须提供被告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2.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3.子女户口簿.出生证;
4.证明婚姻关系破裂或双方发生矛盾的证据材料;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及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
6.夫妻双方对外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7.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材料;
8.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证据材料;
9.第二次向法院申请离婚的,需提交第一次离婚时的判决书。
10.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六)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承包合同;
3.缴纳承包款的证据材料;
4.转包协议;
5.承包人投资的有关证据材料;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医药费发票;
4.交通费发票;
5.财产损失方面的证据材料;
6.伤残评定的证据材料;
7.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公安机关证明;
8.被抚养人与伤者关系的证明;
9.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八)继承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3.遗嘱;
4.诉讼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5.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九)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出租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3.租赁合同;
4.租金交纳情况的证据材料;
5.转租协议;
6.承租人投入装修方面的证据材料;
7.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双方当事人签收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
4.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5.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证据材料;
6.工伤认定书;
7.伤残评定的证据材料;
8.参加社保的证据材料;
9.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一)知识产权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证据材料,如作品手稿、商标注册证、计算机软件登记文件、技术开发合同;
3.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材料,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证据材料、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证据材料、非法使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材料;
4.证明被告因侵权而获得利益的证据材料或证明原告因侵权而遭受损失的证据材料;
5原告支出费用的证据,如委托律师出庭的委托合同、取证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和差旅费发票等;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告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回执;
3.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三)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伤认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3.法律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据材料;
4.行政机关向原告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回执复印件;
5.行政赔偿案件中,应当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本院管辖。
(十五)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两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按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四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加盖生效章;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复印件;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5.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六)申请公示催告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中明确出票行的具体名称;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3.证明已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证据材料,如银行证明;
4.证明申请人是最后持票人的证据材料,如出票人出具的证明(包括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支票存根复印件等;若遗失的是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每一个背书人都需出具背书证明,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5.证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身份的证据材料,如银行出具的售卖票据给出票人的证明;
5.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七)特别程序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请求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认定无主财产、宣告失踪、死亡的申请书一式两份;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证据材料;
3.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的公安机关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家庭成员关系的公安机关的证明;
4. 宣告失踪、死亡的,需公安机关提供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
5.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申请书1份;
6.认定无主财产的案件,需提交拟认定财产的状况证明资料;被申请人无法定继承人的公安机关证明;
7.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特别提示
1.起诉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并提交与被告的人数相同数量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如有一个被告,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有两个被告,则应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以此类推;
2.提交的起诉状要用A4纸书写,证据材料必须用A4纸复印;
3.除特别要求外,立案时不收取证据材料原件,但要提交原件给本院核对,在开庭时要带齐所有证据材料原件给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4.立案后,立案庭向原告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左下角会注明审理该案件的庭室及其联系电话。
5.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进行冻结、查封、扣押及解除查封;
6.自然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提交诉状时一并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用申请及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的生活困难证明;
7.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当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第三章 诉前联调
诉前联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各类纠纷,经了解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由法院法官会同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等人员共同进行的先行调解的活动。
一、适用诉前联调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只要能通知到当事人,当事人都愿意到场接受调解,都可以采用诉前联调的方式处理,不受案件的性质、标的大小等因素限制。但下列类型的案件除外:1.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除外);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3.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4.适用破产程序的案件;5.其他不适宜调解的民商事或行政案件。
二、适用诉前联调程序处理案件的程序
1.一方当事人前来法院起诉立案,属于诉前联调案件适用范围的,立案庭负责诉讼引导的工作人员应引导当事人选择通过诉前联调机制解决纠纷。
(1)当事人进行立案预约。
Ⅰ当事人同意选择诉前联调机制解决纠纷的,立案庭负责诉讼引导的工作人员应当为当事人办理预约立案手续,并指引当事人前往“诉前联调工作室”办理相关手续。如当事人能够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电话联系方式的,诉前联调工作人员现场联系对方当事人,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诉前联调工作人员应当立刻协助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一般在通知之日起个2工作日内进行。若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电话联系方式,或者电话联系方式无法立即联系到对方当事人的,应告知其待联系上对方当事人并确认其同意通过诉前联调机制解决纠纷后,再确定并通知诉前调解时间。一般约定的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Ⅱ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立案庭工作人员应及时为其办理立案手续。
Ⅲ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通过诉前联调机制解决纠纷的,诉前联调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告知前来起诉立案的一方当事人,通过“绿色通道”协助其及时办理诉讼立案手续。
Ⅳ调解时间的限定,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当事人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Ⅴ若能达成调解协议,当场通过“绿色通道”立案并于当日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文书,2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参与诉前调解的法官应在双方当事人明确终结诉前调解程序或诉前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协助当事人通过立案“绿色通道”办理诉讼立案手续。符合人民法院“小额速裁”案件范围的,通过“小额速裁”依法审理。
(2)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Ⅰ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主动要求劳动、司法、妇联等部门联同法院介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Ⅱ经调解,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制作确认决定书,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Ⅲ涉及身份关系、抚养权变更的案件不能申请司法确认。
三、适用诉前联调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材料;
2.与诉讼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借条、合同等;
3.申请司法确认的,要提交有双方签名或盖章的协议书;
4.申请立案的,要提交民事诉状及按上述内容相对应的要求提交证据材料;
四、诉讼费用的交纳
适用立案预约方式处理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免收诉讼费用。
第四章 小额速裁
小额速裁是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超过5万元的给付之诉案件,通过制定专门的审理流程,最大限度地简化诉讼程序的审理方式。
一、适用小额速裁处理案件的原则
小额速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便民、高效的原则,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适用小额速裁处理的案件范围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且案件材料能送达至对方当事人的,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审理: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数额不大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纠纷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
5.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侵权纠纷、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7.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速裁程序处理的其他案件。
三、不适用小额速裁处理的案件情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的;
2.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10人以上)的案件;
3.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勘验、评估的案件;
4.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发回重审的案件;
6.可能涉及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集团诉讼的民事案件;
7.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
四、适用小额速裁处理案件的程序
1.立案庭在立案窗口设立小额速裁专门立案通道,由专人负责立案,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受理工作。如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用小额速裁处理的,应将书面的程序选择确认书送交双方当事人签收,告知其关于小额速裁的规定及权利义务,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如一方当事人先向本院申请适用小额速裁处理案件,本院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应将一方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情况和小额速裁的规定及权利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并将小额速裁选择确认书一并送交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代理委托人选择小额速裁,但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适用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将其申请入卷备查。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案件的决定告知双方当事人。若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程序处理案件,本院将及时告知申请方不适用小额速裁的程序处理案件,并通过“绿色通道”及时立案。
3.立案后,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开庭、询问、送达的方式灵活,不受提前3日通知的限制。在送达或者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同意即时开庭审理的,应当制作笔录,并将该意见记入笔录。
五、适用小额速裁,人民法院可不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的除外;如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不得超过7日。
六、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速裁庭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裁定驳回异议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案卷材料退回各业务庭速裁组;异议成立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案卷材料退回立案庭。
七、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不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附件1:确认书(适用原告)
小额速裁选择确认书
( )佛南法民XX字第X号
:
你诉 纠纷一案,经初步审查,属于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足5万元的财产纠纷,可以选择适用小额速裁处理本案。
小额速裁是对现行民事审判程序的简化,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主要有以下便利:1.庭审程序简化,便于你参与诉讼;2.优先立案与保全。本院为小额速裁案件开辟专门的绿色立案通道和成立专门保全小组,及时、快捷立案与保全。3.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在一个月内结案,且不得延长审限,避免了你的“诉累”;4.适用小额速裁审结的案件,本院免收受理费。
选择小额速裁必须特别提醒你注意的是:1.答辩期、举证期,不超过7日;2.开庭或者询问时间和方式灵活且不受提前3天通知的限制;3、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院裁定驳回异议,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如你同意本案适用小额速裁,请签名确认。
我已明了前述内容,同意选择小额速裁处理本案。
原告:
××××年××月××日
附件2:确认书(适用被告)
小额速裁选择确认书
( )佛南法民XX字第X号:
诉你 纠纷一案,经初步审查,属于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足5万元的财产纠纷,可以选择适用小额速裁处理本案。
小额速裁是对现行民事审判程序的简化,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对你来说,主要有以下便利:1.庭审程序简化,便于你参与诉讼;2.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案件,在一个月内结案,且不得延长审限,避免了你的“诉累”;3.适用小额速裁审结的案件,本院免收受理费。
选择小额速裁必须特别提醒你注意的是:1.答辩期、举证期,不超过7日;2.开庭或者询问时间和方式灵活且不受提前3天通知的限制;3.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院裁定驳回异议,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如你同意本案适用小额速裁,请签名确认。
我已明了前述内容,同意选择小额速裁处理本案。
被告: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