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认定
1. 重婚行为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故行为人先与一方有事实婚姻,在解除了该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不构成重婚罪。同理,有配偶而与他人通奸或临时拼居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或临时拼居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2. 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期间,由于已经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此时双方或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即使先前的婚姻关系并不合法( 如采用欺骗手段与 16 周岁的人登记结婚) , 但在没有解除该婚姻关系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仍然构成重婚罪。
3. 办理假离婚手续后又结婚的,依是否解除了婚姻关系而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例如,夫妻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商议假离婚,并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其中一方再结婚的,不成立重婚罪。反之,如果夫妻只是宣布离婚,但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其中一方再结婚的,成立重婚罪。
4. 在我国,同性婚姻还没有得到承认,故行为人有一个异性婚姻,同时有事实上的同性婚姻的,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5. 一方变性后导致形式上存在两个婚姻关系的,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例如,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后,甲变性为女性,在没有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时,与丙男结婚; 乙女见甲变性为女性,而与丁男登记结婚。对甲、乙、丙、丁都不宜认定为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