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 职务侵占罪】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务侵占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侵占"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 騙 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企业。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例如,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帐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 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人帐, 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本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