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多次聚众斗殴的;
( 二)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 三)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 四)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义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本罪为必要的共犯。(1) 成立聚众斗殴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各方都必须 3 人以上。(2) 聚众斗殴可以分解为" 聚众斗" 与"聚众殴" 。前者是指各方相互攻击对方的身体; 后者是指多众一方单纯攻击对方身体。(3) 聚众斗殴并不限于双方,亦即不排除三方、四方斗殴的情形。(4) 聚众斗殴要求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首要分子,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约定与对方人员斗殴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 要联系本罪的法益认定犯罪,对于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斗殴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包括两个行为( 复行为犯) : 一是纠集众人的行为,二是结伙斗殴的行为。
但本文认为,聚众斗殴罪不是复行为犯,而是单一行为犯。
(1) 应从规范的角度认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
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是指斗殴的方式。" 聚众斗殴"的表述,只是意味着二人之间的相互斗殴,或者一人与二人之间的相互斗殴行为,不成立聚众斗殴罪。因为聚众斗殴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所以,人数较少的斗殴不具备扰乱公共秩序的罪质。正因为聚众是斗殴的方式,意味着多人聚集在一起斗殴,所以,并不要求在斗殴之前具有聚众的行为。换言之,临时突然起意斗殴的,完全可能成立聚众斗殴罪。即使在斗殴之前,有的行为人实施了纠集他人的行为,这种纠集他人的行为也只是聚众斗殴罪的预备行为,如同购买凶器只是杀人罪的预备行为一样。
(2) 本罪不仅处罚首要分子,而且处罚其他积极参加者。
如果说聚众斗殴是复行为犯,就难以说明积极参加者也成立聚众斗殴罪。
(3) 或许有人认为,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确定的,首要分子实施了聚众与斗殴的行为,因而是复行为犯; 其他积极参加者虽然只参与部分实行行为(斗殴) , 但也是共同正犯,故积极参加者具备处罚根据。然而,刑法第 292 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就是" 聚众斗殴" ,这一要件不是仅针对首要分子的规定,同时也是针对积极参加者的规定。换言之,在聚众斗殴罪中,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构成要件是完全相同的( 正因为如此,法定刑也是相同的) 。
(4)即使就首要分子而言,也不能要求其实施了复数行为。
其一,当众人基于其他原因已经聚众在一起的场合,完全可能因为突发因素而聚众斗殴。在这种场合,不存在也不应当要求有纠集众人的行为。其二,在聚众斗殴罪中,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参见刑法第 97 条) 。即使是首要分子,也可能只是策划、指挥斗殴行为,而不实施纠集众人的行为。其三,纠集他人斗殴的首要分子,完全可能不直接参与斗殴行为。如果认定聚众斗殴罪是复行为犯,也影响对这部分首要分子的认定。
(5) 如果说聚众斗殴罪是复数行为,就会意味着纠集他人就是聚众斗殴罪的着手甚至既遂,这便不当扩大了本罪的处罚范围。
(6) 或许有人认为,聚众斗殴罪是复行为犯,但这种复行为犯既不是要求首要分子一人实施了复行为,也不是要求积极参加者一人实施了复行为犯,而是可以由不同的人分别实施了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然而,上述第(4) 、 (5) 点理由完全可以反驳这种观点。
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首先,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所以,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客观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谓致人重伤、死亡,也不限于致斗殴的对方成员重伤、死亡,斗殴行为导致本方成员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成立偶然防卫的情形除外) 。其次,鉴于聚众斗殴的特殊性,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只应对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其他参与者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也不宜将所有的斗殴者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仅应对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不作上述限制,那么,在一人死亡的情况下,斗殴双方的所有参加者都成立故意杀人罪,这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最后,刑法第 292 条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如果一般参加者或者旁观者的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不能适用该拟制规定,而应根据其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认定犯罪。例如,甲在一旁观看 A ,B 双方的斗殴行为时,发现 A 方成员 X 为免遭殴打而逃离现场,甲突然捡起一块石头猛砸 X 的头部,导致 X死亡。对甲应直接适用刑法第 232 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参与斗殴的行为人以杀人故意杀害他人的,直接适用刑法第 232 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如果杀人之外的斗殴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则应当实行井罚) 。
根据刑法第 292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处 加的,处 3 上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1 ) 多次聚众斗殴的 ;(2)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 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