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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761  2021-07-22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会非法持有毒品,因此,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能将该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并罚) 。值得研究的是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时也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持有包括携带行为,携带便可能表现为运输。例如,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身体、衣服等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时,一方面实施了运输行为,另一方面也表现为非法持有的行为。本书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毒品转移的行为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只有与走私、贩造、制造有关联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例如,行为人居住在甲地,在乙地出差期间购买了毒品,然后将毒品带回甲地。如果是为了吸食,数量大的,宜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如果是为了贩卖,则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 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 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 ,不另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人盗窃财物的同时盗窃了毒品后,非法持有毒品的,应当以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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