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粤0606刑初273号 诈骗罪 一审 刑事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12-17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阳,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华泰保险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22日被羁押,2018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25日被逮捕,2018年6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舒静,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阳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阳及其辩护人舒静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8月26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9年5月27日、2019年9月25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均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17年4月,李某2想为其小孩办理入读顺德的小学,问被害人常某是否认识有关系的人,常某想起被告人刘阳曾说过可以办理,找刘阳帮忙。刘阳提出需15000元办理,如不成功退回钱。2017年6月12日,李某2通过常某将15000元转账到刘阳的银行账户后,刘阳表示等待消息,9月1日,经常某、李某2多次催促,刘阳仍未能办理,李某2表示不再办理,要求退回15000元,刘阳谎称钱已经交办事的人,待办事的人交回才还钱的事实,未归还。被害人常某先行将15000元退回李某2,再自行向刘阳追讨。
2.2017年4月,农某想为其小孩办理入读顺德的小学,问被害人李某1是否认识有关系的人,李某1想起被告人刘阳曾说过可以办理,找刘阳帮忙。刘阳提出需要16000元办理,如不成功退回钱。2017年5月30日,李某1从农某处取得20000元后,将16000元交给刘阳,刘阳表示等待消息。
与此同时,2017年6月,刘某想为其小孩办理入读顺德的小学,问被害人李某1是否认识有关系的人,李某1想起被告人刘阳曾说过可以办理,找刘阳帮忙。刘阳提出需要30000元办理,如不成功退回钱。2017年6月20日,李某1从刘某处取得60000元后,将30000元交给刘阳,刘阳表示等待消息。
2017年8月左右,经李某1、农某、刘某多次催促,刘阳仍未能办理。农某、刘某都提出退钱,刘阳谎称钱已经交办事的人,待办事的人交回才还钱,李某1先把以上资金均归还二人,再向刘阳分别追讨16000元和30000元。
过程中,被告人刘阳用手机微信与被害人保持联系。直至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刘阳在顺德区翠怡花园被李某1见到,要求刚路过的警车上的公安人员将其抓获。抓获后,刘阳当即用手机转账15000元归还给常某,常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刘阳另用手机转账20000元归还给李某1。2018年5月10日,刘阳的家属为其退回剩余的26000元给李某1,李某1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刘阳的供述;被害人常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2等人的证言;涉案辨认、指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处理清单;银行流水;汽车行驶证、购车的银行流水;收据、谅解书;房产证;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阳无视国家法律,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阳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阳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刘阳是初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天当即退款15000元给常某,退款20000元给李某1,被抓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刘阳已将人民币61000元退还给两被害人,两被害人均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阳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4.被告人刘阳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其也是一时糊涂,被金钱冲昏了头脑,才一直没有退款给两被害人,也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刘阳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阳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阳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阳退还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1000元,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刘阳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第4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刘阳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不宜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对该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刘阳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浩然
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
人民陪审员 黄燕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