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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例】陈绍华、陈绍宝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931  2020-10-27

陈绍华、陈绍宝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607刑初839号   寻衅滋事罪   一审   刑事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19-01-25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绍华,男,1992年8月8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丽云,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陈绍宝,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蔚昉,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陈志咸,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小学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雪锋,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8〕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8年12月28日以佛三检刑变诉〔2018〕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绍华及辩护人杜丽云、被告人陈绍宝及辩护人杨蔚昉、被告人陈志咸及辩护人石雪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与陆某(已故)经合谋,结伙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与陆某以大型汽车压坏村道为由借故生非,向途经该处的汽车司机李某1等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得款后用于个人花销及分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赣F×××××号货车的被害人李某1强行索要人民币1000元。

2.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志咸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货车的被害人胡某强行索要人民币200元。

3.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货车的被害人张某1强行索要人民币500元未能得逞。

4.2017年3月3日,被告人陈绍华、陈志咸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粤Y×××××号大货车的被害人孟某强行索要人民币500元未能得逞。

5.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粤B×××××号货车的被害人魏某强行索要人民币200元。

6.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陈绍华、陈志咸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被害人黄某1强行索要人民币300元。

7.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粤A×××××号货车的被害人黄某2强行索要人民币500元。

8.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陈绍宝、陈志咸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桂A×××××号货车的被害人李某2强行索要人民币200元。

9.2017年6月7日,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被害人刘某1强行索要人民币500元未能得逞。

10.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粤K×××××号油罐车的被害人贺某强行索要人民币500元。

11.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被害人吕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元。

12.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陈绍宝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被害人蓝某强行索要人民币1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000元以上,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绍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辩护人杜丽云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绍华犯寻衅滋事罪没有意见;2.陈绍华认为拦车收费是经过允许的,且是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3.陈绍华不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综上,请法院对陈绍华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绍宝辩称他没有参与指控的第1宗犯罪。辩护人杨蔚昉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绍宝犯寻衅滋事罪没有意见;2.陈绍宝是从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造成的影响较小,没有从中获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中有两小孩需要抚养;3.陈绍宝不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综上,请法院对陈绍宝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志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辩护人石雪锋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志咸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2.陈志咸是从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赡养抚养。综上,请法院对陈志咸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与陆某(已故)经合谋,时分时合多次纠集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以大型汽车压坏村道为由借故生非,向途经该处的汽车司机李某1等多人强拿硬要财物,得款后用于个人花销及分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赣F×××××号货车的被害人李某1强行索要人民币1000元。

2.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志咸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货车的被害人胡某强行索要人民币200元。

3.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货车的被害人张某1强行索要人民币500元未能得逞。

4.2017年3月3日,被告人陈绍华、陈志咸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粤Y×××××号大货车的被害人孟某强行索要人民币500元未能得逞。

5.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粤B×××××号货车的被害人魏某强行索要人民币200元。

6.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陈绍华、陈志咸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被害人黄某1强行索要人民币300元。

7.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粤A×××××号货车的被害人黄某2强行索要人民币500元。

8.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陈绍宝、陈志咸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桂A×××××号货车的被害人李某2强行索要人民币200元。

9.2017年6月7日,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被害人刘某1强行索要人民币500元未能得逞。

10.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驾驶粤K×××××号油罐车的被害人贺某强行索要人民币500元。

11.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被害人吕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元。

12.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陈绍宝和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向被害人蓝某强行索要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8月26日18时许,他驾驶赣F×××××号大货车经过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时碰断了村一棵榕树树枝,后被村民拦截住车,最后赔偿了1000元。村民没有恐吓或威胁他。李某1辨认出陈绍宝。

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2月19日,他开货车进入××村被一村民拦住车说要交1000元,他给了300元,后村民嫌少不收钱,他就报警了。

3.被害人孟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3月3日,他驾驶粤Y×××××号大货车到××村时,一人将他的车拦住,说他走的是村道要罚款500元。村民没有恐吓和威胁他。他有报警,没有交钱。

4.被害人魏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3月10日,他驾驶粤B×××××号货车来到××村村口,一村民说村这条路不能行驶外地车要他给500元,后再叫了有四名村民过来。他有报警,后来交了200元。村民没有恐吓和威胁他。魏某辨认出陈绍宝。

5.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4月14日,他驾驶粤A×××××号大货车途经××村时,一村民从旁边士多店走出来把他的车拦住,说村道不让货车行驶要罚款,后来他交了500元。村民没有恐吓和威胁他。黄某2辨认出陆某。

6.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5月13日,他驾驶桂A×××××号货车经过××村时,一村民从路边小卖部处走过来把他的货车拦住,说村道进入要交钱,并叫了两人过来。他有报警,后来交了200元。村民没有恐吓和威胁他。李某2辨认出陈绍宝、陈志咸、陆某。

7.被害人贺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7月份,他开着粤K×××××号油罐车途经××村时,有四名男子出来说村道不让经过,要罚款2000元。他有打我电话报警,后来交了500元。贺某对视频截图中的拦车男子进行了指认。

8.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6月7日,他运送一车砖坯途经××村时有村民说前面的路是村出钱修的不允许大车经过。他就说倒出去,但村民说要给200元,他就报警了,警察到了村民也不放行,到第二天早上警察过去才强令放行。刘某1辨认出陈绍宝、陆某。

(二)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1.被告人陈绍华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们村的这条水泥路是村民出钱修建的,外地大货车走这路会损坏道路,有一次还有车辆撞坏了树枝。他是从2016年年底开始和陈志咸、陈绍宝、陆某一起合伙拦截大货车收取过路费的。他共拦截20多辆车,分得约600至700元。陆某负责拦截大货车,他和陈绍宝负责与司机交谈,陈志咸负责收取货车司机的钱。他们没有恐吓司机,只是叫司机看清楚村的路牌标示,但他们有拦着车要给钱后才让车走。陈绍华辨认出陈志咸、陆某、××村村长陈某5。

2.被告人陈绍宝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是村里的人,当时修建村道时有出了钱的,大货车经过村道会损坏村里的道路,村里立了规定对过路大货车要进行罚款,并在村口立了牌子。他从2016年年底至被抓,拦截收取大货车罚款1000元的一次、500元的六七次,200至300元约三次。经常参与拦车的有他、陈绍华、陆某和“拐志”。一般是陆某和“拐志”(陈志咸)去拦截大货车,有时陈绍华会在场一起拦截,他拦截过四次左右,过路费应该都是陆某收取的,他自己没有分过钱。陈绍宝辨认出“拐志”(陈志咸)、陈绍华、陆某、陈某2、陈启尧、陈某3、陈某1、××村村长陈某5、陈某7。

3.被告人陈志咸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与陈绍华、陈绍宝、陆某有参与拦截村里过路货车收取罚款的行为。

(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从2016年8月份开始至2017年10月份和陈志咸、陈绍宝、陈绍华四人一起拦截经过××村陈某8百货店侧公厕前水泥路的外地大货车,要司机交500至1000元的罚款,共拦截过20至30辆的大货车。一般是由他去拦停车辆,罚款由陈志咸保管,陈绍华、陈绍宝不让车离开叫司机付钱,罚款由他们四人平分。拦截大货车收取司机过路费的行为村委一开始是不知道的,后来知道了也没有阻止。陆某辨认出陈绍宝、陈绍华、陈志咸、陈某6、陈某3、陈某1、陈某2、陈某5,并对涉案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

2.证人陈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陈绍宝、陈绍华、陈某3、陈志咸、陆某对经过××村区域的过路大货车有拦截罚款的行为。

3.证人陈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他四次看见××村村民拦截过路货车,都因有警察到场处理,所以村民没有收取司机财物。

4.证人陈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他和陈绍华、陈志咸、陆某、陈某2一起拦截途经××村村前水泥路的大货车并收取罚款。

5.证人徐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村有村民收取过路大货车路费一事,他也到现场处理过。

6.证人陈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时因从××村村路进出的大货车日益增多,对村民的出入安全及道路维修造成了困扰,××村的八个村委召开会议决定对进入村路的超五吨货车收取1000元的过路费,500元归××村委所有,500元归收取过路费的私人所有。村委会制订相关的收费标准没有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意及发文。收取过路费的都是固定的几个人,有陈绍宝、陈志咸、陆某、陈某6的儿子(陈绍华)等,他们在村路口小卖部处闲等,有大货车进入就叫一个断脚的残疾村民陆某坐在大货车前面不让货车离开,然后陈绍宝、陈志咸等就围过去叫货车司机付过路费,他们一般收取300至1000元,过程中基本不会有过激的行为。

7.证人陈某5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初至今发现他村有一些男青年向过路的货车司机收取过路费,基本上以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陆某为主。陈某5辨认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陆某。

8.证人徐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是××村村长,之前警示牌的内容是本村村民都可以执罚的,所罚到的款项处理每届村委的规定不同,他的上两届规定是由罚款人的、村委各一半,上一届则规定由个人所得。他上任后,重新树立了新的警示牌,将罚款2500元改成500元,并在后面加上“如发现违反通行都罚款500元,如个人随意执罚,发生一切后果由此人负一切责任,与村无关”一行小字,但2017年年底时有人用喷漆将那行小字喷涂了。村里基本是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陆某拦路收费,陆某是残疾的,基本每次都是陆某坐在货车前面拦车,再由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向司机索要罚款,但过程中没有使用武力,就是将司机及车辆逗留住直到交钱为止。徐某2辨认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陆某。

9.证人江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8月26日,他和李某1、刘某2各自驾驶一辆大货车途经××村到永辉染整厂送货,期间他接到李某1的电话,说李某1驾驶的赣F×××××号大货车经过村面路段时因碰断了村的一棵榕树树枝,并且该路是不让外地大货车通行的,他被村民拦住,要他赔偿5万元,最后给了1000元村民才放行。

10.证人黄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2月7日,一司机驾驶桂R×××××号货车到他位于××村的冬瓜田花场运货时走错路进入了××村村道,村民要求司机缴纳压坏村道的罚款500元,后来司机交了500元给村民。

11.证人徐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1月24日,他雇请的一名司机打电话告诉他在开车途经××村时,有六名男子出来说走了村道要给2000元赔偿费,民警到场后,最后该司机交了1000元后离开。

12.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4月13日,他驾驶赣C×××××号大货车途经××村时被几名村民拦着车说走了村道要罚款1000元。他有报警,没有交钱。村民没有恐吓他。张某2辨认出陆某、陈某9、村长陈某10。

13.证人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4月份,他驾驶HPM668号东风自卸车经过××村村口时被四名男子拦车,说货车太重压坏路,进村要给几百元过路费,后来他交了100元。村民没有恐吓和威胁他。

14.证人谭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5月份下旬,他接到赖卓辉的电话说经过××村时被一名村民拦着车不让过去和罚款500元。他打电话报警,同时也打电话给隔壁村的客户出来跟××村的村民商量一下。后来村民放了他们过去,他就取消了报警,没有交罚款。

15.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0月份,他驾驶一辆拖挂车途经××村村道时被四五名村民以车压坏村道为由拦下,他有报警,赔偿了300元。村民没有恐吓和威胁他。肖某辨认出陈绍华、陆某、陈某6、陈某5。

16.证人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8月31日,他和另一名司机曹泳贵驾驶粤K×××××号拖头油罐车经过××村路段时,几名村民说车压坏了他们的路要交钱,不交钱就不让走。他打电话报警后,警察过来与村民交涉,后找了村长,村长让村里的财务过来,开了一张500元的罚单给他们才放他们走。韦某辨认出陈绍宝、陈志咸,对收据复印件进行了指认。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涉案现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村道的概况。

(五)视听资料

电话录音。主要内容:2016年11月19日,胡某在××村被四五个村民拦车收费200元;2017年3月22日,黄某1在××村被四五个村民拦车收费300元;蓝某在××村被四五个村民拦车收费1000元;刘小松在××村被几个村民拦车收费1000元;2017年12月21日,吕某在××村被拦车收费500元。

(六)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侦查情况。

2.三水区农村集体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复印件及情况说明。主要内容:陈某5提供的收取500元过路费后给被害人的收款收据,并说明××村村委只收到这一笔拦车收费的罚款,只有这一次拦车收费的罚款计入村的公账。

3.视频截图,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

4.报警记录,证实司机途经××村时因通行收费问题发生纠纷后共20次报警。

5.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白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其余被害人经通知后因无时间前往公安机关,无法对被害人进一步取证;××村对涉案道路私自定标收费的做法不属交警大队管辖,没有通知交警到场,是由出警民警调解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6.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股份合作经济社说明。主要内容:1998年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严禁一切超重外来车辆进入村路,违章车辆进入村路有警示处罚条例,目的在于警吓作用,如真的罚款由村开票入账。村民一致认为对违章车辆适当处罚较为合理,违章罚款归村入账。警示牌被喷涂是在2017年12月。

7.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

8.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9.户籍材料及前科情况查询表。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

关于被告人陈绍宝是否参与指控的第1宗犯罪的问题。经查,被害人李某1于2016年8月26日驾驶货车途经××村村道时被拦车收费,被害人指认出被告人陈绍宝是拦截其车辆的人,结合被告人陈绍华、陈志咸的供述和证人陆某的证言,可证实被告人陈绍宝有参与指控的第1宗犯罪。被告人陈绍宝辩解没有参与指控的第1宗犯罪,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与陆某是否应认定为“恶势力”的问题。经审查:1.白坭镇××村因过路大型汽车会损坏村道,经村民会议决定对过路大型汽车收费,并在村里设立警示牌以告知大型汽车严禁通行,尽管村的收费决定没有合法依据,但过路大型汽车对村道及村中安全确会造成一定影响。2.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与陆某在索要财物的过程中,一般是通过陆某坐在车前拦截车辆,其余人跟司机沟通并带司机去看警示牌,然后要求缴纳罚款后才能离开的方式,整个过程中没有人使用暴力,也没有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恐吓的手段。3.多名被害人在遇到××村村民索要过路罚款时有进行报警处理,民警出警后进行的是调解处理。综上,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与陆某虽时分时合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考虑到上述人员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并不符合“恶势力”的法律特征,不宜认定为“恶势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是“恶势力”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杜丽云、杨蔚昉所提相关被告人不属于“恶势力”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000元以上,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陈志咸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相关辩护人所提相关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绍华、陈绍宝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咸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所提对相关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石雪锋所提对被告人陈志咸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从陆某处扣押的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经查,因陆某已故,本院不作处理。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绍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陈绍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

三、被告人陈志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

四、扣押的金色VIVO手机一部,予以发还被告人陈绍华;黑色苹果6S手机一部,予以发还被告人陈绍宝;金色红米4X手机一部,予以发还被告人陈志咸。(由扣押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甘 露

审 判 员  江棣枝

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庾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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