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606刑初95号 寻衅滋事罪 一审 刑事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01-16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双青,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浩吧家具厂员工,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伟林,男,1990年9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海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28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轰,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2月6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月9月1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打架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9]3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双青、周伟林、陈轰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双青、周伟林、陈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7月11日23时34分左右,被告人刘双青、周伟林与被害人萧某超因琐事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KTV电梯口发生争执,周伟林用脚踹了萧某超一脚后,刘双青、周伟林与萧某超发生殴打,致萧某超耳朵受伤。KTV的工作人员见状进行制止,刘双青,周伟林对KTV的工作人员进行殴打。陈轰闻讯去到KTV的大厅参与打斗。三人用KTV内的灭火器和金属物在KTV的大堂和门口停车场殴打KTV的工作人员,致被害人蒋某洪、段某、陈某书、刘某祯、邵某超受伤。
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萧某超、蒋某洪、段某、刘某祯、邵某超等人的损伤达轻微伤,被害人陈某书的损伤达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三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认材料;被害人陈某书、蒋某洪等人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龙、余某滔等人的证言及指认材料;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三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双青、周伟林、陈轰,醉酒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双青、周伟林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双青、周伟林、陈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双青、周伟林、陈轰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青、周伟林、陈轰,醉酒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双青、周伟林、陈轰犯寻衅滋事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三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双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周伟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三、被告人陈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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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伟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俊雅